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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颁布时间】 2002-08-13
【实施时间】 1997-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56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2002修改)

[接上页]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七条 契税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需要,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住房制度改革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村民委员会代征契税。
  
  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未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省地方税务机关共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50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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