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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颁布时间】 2002-07-11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58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茅临生
  
  二00二年七月十一日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管理,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保护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偿使用管理。
  
  第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有期限有偿使用。有偿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规模经营。
  
  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的主管机关。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
  
  市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财政、价格、税务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偿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根据社会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实行总量控制,有计划投放。新增车辆计划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一)公开竞投或拍卖取得。
  
  (二)原经行政审批从事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经营者,依据有关规定缴纳有偿使用金,核定使用期限后取得。
  
  (三)依法兼并、收购、转让取得。
  
  第七条 竞投或拍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竞投或拍卖,应当在竞投或拍卖会举行前20日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竞投或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竞买人的资格、条件;
  
  (三)竞投或拍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期限及车型;
  
  (四)投放方式和保证金数额;
  
  (五)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参加公开竞投或拍卖,竞买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竞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杭州市区履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 竞买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名参加竞买。
  
  第十一条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竞买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确认其竞买资格,并由竞买人缴纳保证金。
  
  第十二条 竞买人应价竞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签订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全部经营权有偿使用金。参加竞投或拍卖缴纳的保证金可冲抵经营权有偿使用金。
  
  第十三条 竞买人未能竞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其缴纳的保证金本金在竞投或拍卖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额退还。
  
  第十四条 有偿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其颁发《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以下简称《经营权证》)。《经营权证》按一车一证发放。经营者还应按规定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公安、工商、价格、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凭《经营权证》和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出具的工作联系单,给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及车辆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有效期内可依法转让、继承,原核定的经营权使用期限不变。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发生转移的,经营权人应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车辆随同转移的,还应当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需要转让的,必须待第一次取得经营权满两年后方可转让,并且应转让给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第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价格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交易,也可以由交易双方协商定价。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与出租汽车车辆可以同时转让,也可以分别转让。
  
  第十九条 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交易双方必须签订转让合同(使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供的统一格式规范合同文本)。转让人持《经营权证》和该车辆的全套营运证照以及转让合同,与受让人一起到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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