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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颁布时间】 2002-07-11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58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接上页]

  公安、工商、价格、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凭变更登记后的《经营权证》和转让合同以及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出具的工作联系单,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原车辆不随同经营权转让的,应当拆除车辆上的计价器、顶灯,清除出租汽车专用标志,并收缴出租汽车专用牌、证和营运证、照,车辆转为自备用车。
  
  第二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自使用期届满之日起,《经营权证》及营运证等证、照自动失效。经营者未依法重新获得经营权的,其车辆应拆除计价器、顶灯,清除出租汽车专用标志,并收缴出租汽车专用牌、证和营运证、照,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应相应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权属不清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的,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取消其竞得资格,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上缴国家财政;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竞得人逾期未足额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金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有权解除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获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取消其竞得资格,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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