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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诉前证据保全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载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事由、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保全的对象、保全对象所在地或相关线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还应载明保全证据证明的对象;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三)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1、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放弃申请的证据材料;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2、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商品。 (四)申请人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1、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提出的申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 2、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 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3、提交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以及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 (五)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有关担保的材料。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案件 第九条 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应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第十条 上诉状应当记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三)具体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上诉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递交上诉状,如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顺延上诉期限,应当提交能够证明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存在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上诉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上诉的,还应提交经过上诉人特别授权的授权委托手续。 第十二条 上诉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用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四节 特别程序案件 第十三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不服起诉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起诉书一式二份,起诉书应记载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请求和事实依据; (二)起诉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三)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死亡,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一式二份,申请书应记载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申请宣告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不满两年的公民死亡的,应提交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其他特别程序案件,起诉人或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起诉书或申请书一式二份,申请书应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请求及事实依据; (二)起诉人或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第五节 督促程序案件 第十六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证据等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及准确地址; (三)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