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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经查明,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确实没有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经济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终止审查决定。 第十八条 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法律文书格式。原则上应当单独制作法律文书,不宜在刑事起诉书中混加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内容。 对于被告人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无关的犯罪行为, 可以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中叙述。 第十九条 附带民事起诉书一般应当和刑事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特殊情况,可以在移送刑事起诉书时先告知人民法院,再另行及时移送附带民事起诉书,但不得延误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理。 附带民事诉讼的举证材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县、区人民检察院在向人民法院移送附带民事起诉书之日起三日内, 将刑事起诉书、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副本一并上报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备案。 第二十条 刑事案件和附带民事起诉一并开庭审理的,如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经分管检察长决定,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可不出席法庭,由公诉部门出庭支持起诉的检察员一并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出席附带民事起诉案件庭审的任务是: ( 一 ) 宣读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 ( 二 ) 参加法庭调查, 举证证明附带民事起诉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 三 ) 参加法庭辩论 ; ( 四 ) 发表出庭意见, 提出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 五 ) 对庭审过程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得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第二十三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对附带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引起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三日内上报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参加二审审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平的,可以参照民事案件的抗诉程序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负有对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义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法定时限内不积极依法履行生效判决所确认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督促将执行的款项和财产及时上缴国库或返还受害单位,不得擅自占有、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泸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附: 黎伯伦失火毁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公诉机关和受诉法院] 公诉机关: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受诉法院: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黎伯伦,男,生于1932年10月29日,农民,住古蔺县石宝镇芦荫村一组。本案刑事被告人。 被害单位:古蔺县石宝镇芦荫村村民委员会(下称芦荫村委)。 2002年4月6日,黎伯伦从家里携带镰刀、火柴到本组小地名“嘛湾”自家责任田内,铲除田边杂草。当日下午1时许,黎伯伦将铲除之杂草堆放于责任田中点燃毁烧,此时恰遇大风,将火苗吹入田坎上的树林中,引发森林火灾。经现场勘查及林业技术测定,共烧毁芦荫村集体所有的森林457.70亩,其中成材林木29,070株、幼树778株,直接经济损失41.06万元。 [检察机关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在受害单位芦荫村委表示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后认为,黎伯伦失火行为造成了集体财产的重大损失,并对当地生态资源造成破坏,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鉴于黎伯伦年老体残、家庭困难、无力赔偿,可承担补种树木、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为此,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向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处黎伯伦刑罚的同时,判令其补种被毁的树木,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情况] 古蔺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伯伦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失火罪。其失火犯罪给国家、集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1万余元,应予赔偿,但根据被告人黎伯伦家庭经济的实际困难,可令其在一定年限内补种林木。恢复原状,检察机关的公诉理由成立。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第72条及《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17条第2款之规定,判处黎伯伦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判令黎伯伦自2002年10月至 2007年8月补种芦荫村委被毁的林地457.7亩,林木29,848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