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检察机关
【颁布时间】 2004-03-02
【实施时间】 2004-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60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泸州市检察机关关于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规定(试行)

[接上页]

  [判决执行情况]
  
  判决后,黎伯伦服判不上诉。判决生效后,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派员会同有关部门到案发地监督黎伯伦履行种树义务,黎伯伦通过自己亲自栽种和出资雇请亲朋好友帮助栽种树木。在一年时间内即完成补种林木的判决义务,并保证成活。
  
  [点评]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7条第2款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据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检察机关依法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且,针对被告人的实际情况,检察机关可灵活选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适当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提出诉讼请求,有利于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生效裁判的有效执行,最大化地弥补受害者的损失,维护其合法权利。
  
  本案被告人黎伯伦因过失毁林犯罪造成森林火灾,烧毁林地457亩,树木29,858株,直接经济损失41万元,首先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刑事法律的追究;同时,黎伯伦之行为造成了集体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检察机关对此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对法律精神深刻理解的基础上做出的一次有益尝试,实际上也是对检察机关职能的复位。本案被告人黎伯伦因过错酿成森林火灾,致受害者41万元损失,按照一般的赔偿责任方式,此类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鉴于被告人黎伯伦为国家级贫困山区的农民,家庭贫穷,自身系残疾人,没有赔偿能力,若判令其赔偿 41万元的损失责任,裁判文书将成为一纸“法律白条”,而无法执行。为最大限度地挽回集体遭受的巨大损失,检察机关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选择由被告人补种被毁林木,恢复被毁林地植被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
  
  本案的成功办理,既体现了执法的威严,又表现出法律的温情,是法律公正性和人性化的有机结合,在创新司法手段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