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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关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扩大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审案件的范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迳行调解。依法在原告起诉、被告应诉以及审理等各个环节简化程序和手续,但以口头、电话等简便方式传唤被告,被告未到庭的,不能缺席判决。适用简易程序,除具有法律文书中没有表达、且需要在审理报告中加以说明的问题外,可以不制作审理报告。 3、关于民事裁判文书样式。按照繁简分开的原则,统一全省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对疑难复杂案件,加强论证说理;对大量发生的一般小额债务、婚姻家庭案件,尽量简化。对双方无争议的债务案件和解除身份关系的案件,倡导利用电脑储存固定信息,审判人员输入案件内容形成的格式化裁判文书,禁止使用填充式文书。 4、关于改判和发回重审。按照"两个办法",正确界定违法审判和案件差错的关系,防止不加分析地把二审改判的案件都认定为错案。二审法院没有充分改判依据,对于一审法院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结果,不要随意改判。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的,一般不宜发回重审。原审法院用以定案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二审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并依法作出裁判,案件疑难复杂的也可以发回重审。 四、民事审判权与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 民事诉讼中,涉及有关行政机关对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对违章建筑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作出认定,或者颁发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对这些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和运用,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1、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民事审判不能否定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 2、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如民事案件的处理必须以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行政诉讼尚未审结的,应中止民事诉讼。 3、行政诉讼经过审理、作出生效裁判后,民事诉讼恢复审理,并以生效裁判文书为依据作出裁判。 4、民事案件的原告坚持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如其诉讼请求直接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如还有其他诉讼请求,并且对其他诉讼请求的审理必须以该具体行政行为为证据的,应采纳该行为作出裁判。 5、民事案件的被告坚持不提起行政诉讼的,采纳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定案的证据。 6、相邻关系纠纷中,因违章建筑给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或者房主应当拆除或者赔偿。 经过行政诉讼,认定建造审批手续合法,但在审批范围内施工的建筑物造成相邻方通风、采光等损害的,建设单位或者房主应当给予补偿;如行政诉讼生效裁判认定建筑物不构成对相邻方通风、采光等损害的,民事审判不能作出与此相反的判决,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五、正确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1、民事审判不主动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仅对被告就此提出的抗辩予以审理。 2、原告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告起诉后又撤诉,起诉状已向被告送达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3、对于原告的起诉,人民法院在审查诉讼时效时,应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坚持适当从宽原则,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曾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证据材料,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对该异议从严审查。 4、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继续履行协议的,依法予以保护。 5、行政规章违反法律对诉讼时效作出规定的,民事审判不予适用。 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若干问题 1、关于反诉和抗辩的区分 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不合格为由提出反诉的,应当一并解决,不得要求其另案起诉。 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就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但未提起反诉的,该异议属于抗辩,在承包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不需发包人提出反诉或另案起诉。如果发包人提出其因工程质量问题所受到的损失超过承包人要求支付的工程款的,超出部分须由发包人提出反诉,才能予以支持。 2、关于未经竣工验收使用工程的后果 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建筑物,使用后发现因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存在缺陷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的问题,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发包人能够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是由于施工人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者不按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造成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