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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四、对于参与本《意见》规定的违法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予以劳动教养。劳动教养的具体标准由省公安厅另行规定。 十五、本《意见》所称烟草制品仅指卷烟、雪茄烟。 十六、本《意见》所称伪劣烟是指下列情形的散支烟或者成品烟:使用霉烂烟叶或者烟叶以外的替代物,及使用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生产的烟草制品;使用低等次烟叶冒充高等次烟叶生产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 本《意见》所称冒牌烟是指未经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标识生产的散支烟或者成品烟。 十七、本《意见》所称生产假冒烟草制品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印有他人烟用商标的包装材料,将散支烟包装成成品烟的行为。 十八、本《意见》所列案件,由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立案侦查,并由同级检察机关批捕、起诉,同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十九、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