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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皖公办[2001]131号
【颁布时间】 2001-06-18
【实施时间】 2001-06-1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064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失效]

[接上页]

  十四、对于参与本《意见》规定的违法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予以劳动教养。劳动教养的具体标准由省公安厅另行规定。
  
  十五、本《意见》所称烟草制品仅指卷烟、雪茄烟。
  
  十六、本《意见》所称伪劣烟是指下列情形的散支烟或者成品烟:使用霉烂烟叶或者烟叶以外的替代物,及使用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生产的烟草制品;使用低等次烟叶冒充高等次烟叶生产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
  
  本《意见》所称冒牌烟是指未经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标识生产的散支烟或者成品烟。
  
  十七、本《意见》所称生产假冒烟草制品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印有他人烟用商标的包装材料,将散支烟包装成成品烟的行为。
  
  十八、本《意见》所列案件,由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立案侦查,并由同级检察机关批捕、起诉,同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十九、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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