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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 2001-04-10
【实施时间】 2001-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64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实施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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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主诉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的关系:
  
  在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后,部门负责人应当从主诉检察宫中产生,并在检察长、主管检察长的领导下,具体领导、监督、协调主诉检察官及其助手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行政管理及队伍建设,深入做好本部门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带好干部队伍。要通过业务培训及考核、考评,全面掌握干部的业务素质及工作能力。要定期对主诉检察官办理案件情况进行总结讲评,帮助主诉检察官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监督、检查主诉检察官行使职权及廉洁自律的情况;
  
  (二)履行案件管理职责,负责案件分配,指导、检查、督促主诉检察官办理案件;
  
  (三)指导、协调主诉检察官办理上级交办的案件,必要时直接承办此类案件;
  
  (四)进行案件质量监督,监督办法依照本《细则》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五)部门负责人认为主诉检察官办理案件有错误的,应当向主诉检察官提出自己的建议,但不能改变主诉检察官的意见。主诉检察官对部门负责人的建议应当认真考虑是否采纳,并在审结报告中予以说明;
  
  (六)主诉检察官认为需要由检察长、主管检察长决定或者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或事项,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经部门负责人报主管检察长决定;
  
  (七)主诉检察官认为难以做出决定的案件,可以提请部门负责人召开主诉检察官会议进行讨论,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安排。主诉检察官会议对案件的讨论意见,供承办案件的主诉检察官参考;
  
  (八)帮助主诉检察官协调与有关方面的业务关系,保证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主诉检察官与助手的关系:
  
  (一)助手接受主诉检察官的领导,辅助主诉检察官工作。助手在工作中发现或遇到问题,应当及时报主诉检察官决定;
  
  (二)主诉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发扬民主,在对案件作出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前,应当充分听取助手的意见和建议;
  
  (三)主诉检察官应与助手妥善分工,合理分配工作量,以确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
  
  对一般案件,助手在主诉检察官的指导下承担审查案卷、制作阅卷笔录、讯问犯罪嫌疑人、调取证据及撰写退补意见书、拟写案件审查报告等工作,主诉检察官应当随时掌握助手工作进程及质量,并在此基础上承担修改、审定案件审查报告、制作起诉书、举证质证方案、答辩提纲、公诉词或二审出庭意见书等项工作。
  
  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主诉检察官应当亲自承担审查案卷、制作阅卷笔录、讯问犯罪嫌疑人及调取证据、撰写案件审查报告、退补意见书、起诉书、举证质证方案、答辩提纲、公诉词或二审出庭意见书等项工作。在主诉检察官的指导下,助手应协助主诉检察官进行上述工作。
  
  助手可以在主诉检察官的指导下承担案件(含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出庭公诉时以助手为主,主诉检察官为辅(主诉检察官必须出庭),主诉检察官对助手的出庭公诉质量负责。但此类案件不得高于本组全年出庭公诉案件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助手可以在主诉检察官的指导下办理简单案件,并独立出庭支持公诉。助手独立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审查案卷、制作阅卷笔录、讯问犯罪嫌疑人及调取证据、撰写案件审查报告、退补意见书、起诉书、举证质证方案、答辩提纲、公诉词或二审出庭意见书等应当由助手完成。主诉检察官应对助手的工作进行审核、指导。但此类案件不能超过本组全年出庭案件总数的百分之十。主诉检察官对助手独立出庭公诉的结果负责。
  
  (四)主诉检察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公诉的,应当更换主诉检察官。更换主诉检察官,应由主诉检察官向部门负责人提出,报主管检察长决定。经主管检察长批准,也可以由助手独立出庭支持公诉,部门负责人应对助手进行指导;
  
  (五)助手应当认真执行主诉检察官分派的任务,遵守办案规定和办案纪律,在执行中有重大过失或者消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的确定参照主诉检察官责任确定的办法;
  
  (六)助手不服从主诉检察官的工作安排,或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主诉检察官有权向部门负责人申请更换助手,部门负责人经审核后报主管检察长决定。
  
  第三章 监督制约
  
  第二十条 为保障公正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及效率,对主诉检察官的办案工作应当进行有效监督。实施监督的主体包括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检察长、检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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