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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于投标截止之日20日前发出。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所招标地段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要求、设计要点、也让年限、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重新招标。 (四)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五)评标委员会由市规划、市容环卫、工商、城建、市政、园林、公安等相关部门的代表、技术人员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环境艺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六)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应为设置方案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票价格最高者。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十二条 现状已存在或已有详细设置方案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出让。 拍卖可按道路、地段成批统一进行,亦可每处单独拍卖。 第十三条 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拍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一)委托人委托拍卖人(合法的拍卖企业)进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拍卖,双方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二)委托人、拍卖人编制拍卖公告; (三)竞买人报名并索取有关拍卖文件; (四)拍卖人组织竞买人进行现场踏勘或参观展示; (五)竞买人提出竞买申请,须提交经市规划局审查的竞买人资格证明文件; (六)竞买入须交纳履约保证金; (七)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程序公开拍卖; (八)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十四条 拍卖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及下列要求; (一)市政府委托市规划局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委托人; (二)《委托拍卖合同》中有关拍卖标的情况、各方权利与义务等内容的条款由市规划局会同相关单位及业主单位确定; (三)拍卖公告应于拍卖日7日前发出,并到市工商部门备案。 拍卖公告应法载明所拍卖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情况、出让年限、拍卖的时间和地点、现场踏勘或参观展示时间、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四)拍卖师应法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拍卖。 买受人应为最高应价的竞买人。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有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十五条 市政府委托市规划局为店堂牌匾广告、软件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出让方。 符合设置阵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范围的户外广告设施,当事人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部门同意的,发给横幅、条幅、牌匾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具体项目和详细情况,市规划局均应公开接受社会查询,不得隐瞒,对于书面提出的质询意见,应予以书面答复。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出让金标准、收取办法、减免规定由市规划局定期制定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合同》采用格式合同,示范文本由市规划局、工商局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合同文本应作为招标、拍卖的必备文件,事先提供给投标人、竞买人。 招标出让的中标人、拍卖出让的买受人应于中标、成交10日内,持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与市规划局及相关单位签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全部价款,逾期未支付的招标人、拍卖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中标人、买受人应当在签订使用合同并支付全部价款后,十日内到市规划局办理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工商局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广告发布手续;逾期未发布的,按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竞买人参加拍卖未成交的,履约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七日内退还;拍卖成交的,履约保证金用于抵冲成交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