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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所得收益,在扣除招标、拍卖过程中规定的佣金后,全额上缴市财政,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专门用于城市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使用期限再招标、拍卖文件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合同》中规定,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期满,应重新招标、拍卖、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优先获得使用权。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期满,广告设施应当自行拆除,仍有使用价值的,原使用者通过招标、拍卖取得下期使用权时可保留使用。原使用者未取得下期使用权者应自行拆除;逾期不拆者,由市规划部门强制执行。 协议出让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为一年。使用权期满要求继续使用的应提前一个月到太原市规划局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九条 参与有偿使用的各方有违法动作的,以及有关人员在有偿使用过程中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买受人反悔,不签订使用权合同或逾期未缴付招标、拍卖价款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上缴财政。 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和违反本办法规定而取得的使用权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其违法设置的设施;对拒不拆除或者拒不缴回继续使用的;依法强制拆除; (一)对已确定招标、拍卖范围内的户外广告阵地,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设置的。 (二)凡属本办法第四条招标、拍卖范围内的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现有户外广告在规定期限内或户外广告位置招标、拍卖使用期满后,拒不缴回继续使用的; (三)中标人、买受人取得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后,未经市规划局审批同意,擅自变更转让的。 第二十条 参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有偿使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守纪律、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工商、市容、城建、市政、园林、公安等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对已确定招标、拍卖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擅自审批或使用的; (二)已招标中标或拍卖成交,阻止中标人、买受人使用的; (三)擅自收取其他费用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