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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2年3月18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高丽 二00二年四月五日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教兴鲁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 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与社会效益。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贯彻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若干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的部门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七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数据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并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公民。 第八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系统,在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技术发明者。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实施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建设和科学化管理等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做出较大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第十条 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同我省开展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以及为促进我省国际科学技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5名。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和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0项。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 对中央驻鲁单位的科学技术奖励推荐项目,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推荐。 对外省科学技术人员与我省合作的科学技术奖励推荐项目,由我省实施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推荐。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或者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四条 公民和组织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山东省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有关单位对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推荐奖励项目,实事求是地填写推荐意见,向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后提出授奖项目建议,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登载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