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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做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由省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山东省国际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奖金每人50万元人民币;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30000元、15000元和8000元人民币。 省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发放,不得平均分配,不得重复发放。 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后又获得国家级奖励提高了奖金的,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其余部分奖金可作为原授奖单位的奖励资金用于科学技术奖励。 第二十条 获得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人员和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首位人员,按照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省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未经登记,社会力量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市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奖励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费收取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1985年12月1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