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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1997]389号
【颁布时间】 1997-10-20
【实施时间】 1997-10-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69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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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如认为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应及时将变更程序的决定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
  
  3、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否再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再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是否允许原告口头起诉?
  
  法院受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则上也应要求原告以书面形式起诉,原告以书面形式起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原告口头起诉的,应由负责立案的人员将起诉内容记入笔录。
  
  5、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需要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
  
  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将起诉内容告知被告,被告可以口头答辩,其内容应记入笔录。被告要求发送起诉状副本的,应当向其送达。
  
  6、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如何掌握答辩期间?
  
  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行使提出答辩状权利的期间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此期间被告明确表示同意开庭的,可以开庭审理。
  
  7、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是否可以当即审理?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能够立即审理的,应当即时审理;不能立即审理的,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8、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是否应向当事人告知所适用的程序?何时告知?
  
  已决定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审理本案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及审判人员姓名。
  
  9、当事人对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提出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法院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提出异议的,审判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要求和理由,并对照有关规定审查适用简易程序是否正确。认为适用简易程序正确的,应向当事人讲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依据,做好解释工作;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的,应依法改用普通程序审理。
  
  10、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传唤方式有哪些?
  
  除可以采取传票或书面通知等形式外,还可以采用口头或其它简便方式(如电话或请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捎信等)传唤诉讼参加人和证人。
  
  11、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应在何时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
  
  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法律对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及时向当事人告知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2、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1)做好法定的程序性准备工作,如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告应诉,确定适用的程序,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等;
  
  (2)审核诉讼材料,掌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确定庭审中应重点查明的问题;
  
  (3)熟悉与本案纠纷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以及纠纷中涉及的有关专业知识等;
  
  (4)针对不同性质的案件和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做好指导当事人举证的工作,必要时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对当事人已经提交的证据进行必要的审查;依职权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在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后,应当及时开庭。
  
  13、开庭审理前,审判人员是否可以会见一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
  
  开庭审理前,除为进行必要的庭前准备工作,如指导当事人举证以及处理撤诉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勘验或处理其他紧急情况外,审判人员不得会见单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亦不得就案件的实体处理问题与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交换意见。
  
  14、审判员应如何指导当事人举证?
  
  对当事人举证的指导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法院可以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制定不同的举证须知发给当事人,在举证须知中应讲明举证范围、举证时限、不举证、举证不足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在当面指导当事人举证时,应仅就举证责任的含义、举证的范围等向当事人作出说明,指导范围不得扩大。
  
  给当呈人指定的举证期限应记入笔录。
  
  15、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是什么?
  
  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应当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院只调查收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依取权必须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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