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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经提出取证主张,并提供了取证线索,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2)必须由法院指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或应由法院进行勘验的; (3)当事人因其身体健康等条件限制不能自行收集,又无力委托诉讼代理人收集的; (4)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应当向法院申请查证,并提供证据线索,说明不能举证的理由。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由法院调查取证;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对其申请不予支持。 16、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应公开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应当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 17、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时法庭调查、辩论顺序是否可以灵活掌握? 在庭审阶段的安排上,应以保证查明案件事实为原则,可以根据审理需要,适时调整法庭调查和辩论的顺序,可以省去不必进行的过程,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可以交叉进行。 18、对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或无争议的事实,在开庭时是否还要审理? 开庭审理工作应围绕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对无争议的或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事实,可不再进行审理,但应将当事人对事实表示认可的意思表示记录在案。 19、庭审中,是否可以直接进行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均无争议,只是在责任的承担上有分歧的,开庭时,可以在当事人对案件事实问题表明态度后,直接进行法庭辩论。 20、庭审中,是否可以直接进行调解? 双方当事人对纠纷事实的确认无争议,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直接进行调解。 21、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可以再次开庭? 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再次开庭。但再次开庭的内容应与前次开庭相衔接,重点是围绕尚未查明的事实,对新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和辩论,不应重复已审理过的内容。 22、适用简便方式传唤的当事人未到庭时,是否可以拘传、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 在审理案件中凡未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方式传唤当事人的,当事人不到庭时,不得采取拘传措施,亦不得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 23、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可以当庭宣判? 对于可以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当庭口头宣判。口头宣判应当在庭审小结之后进行。庭审小结应简要叙述经庭审后确认的事实和处理纠纷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庭审小结内容应准确记入笔录。 当庭宣判的判决词、裁定词应限于表述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条款、裁判主文、诉讼费用负担,并告知上诉权、上诉期、上诉法院。判决词、裁定词要准确记入笔录。 24、已即时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是否要制作调解书? 调解达成协议且即时履行完毕,除当事人要求制发调解书的,可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不再制作调解书。 25、书记员能否代行审判员的职权审理案件? 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必须由审判员(包括助理审判员,下同)负责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审判员不得自审自记。禁止书记员代行审判员审理案件的职权。 26、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需要向庭、院长汇报? 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审判人员认为需要或者庭、院长要求汇报的,应当汇报。 27、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的签发权如何掌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裁判文书的签发权可按照各法院制定的本院案件审批权限规定执行。 28、人民法庭制作的裁判文书能否加盖人民法庭的印章? 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间替代人民法院的印章。 29、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能否延长?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审限不得延长。 30、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如何计算? 由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应从该案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31、审判员认为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到期不能审结的,应如何处理? 审判员认为案件到期不能审结的,应于审限届满前的十五天内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如该案确属双方争议较大,案件事实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转用普通程序审理;如经审查,认为该案不符合转用普通程序的条件,应告知审判员申请不成立,该案必须于三个月内审结。 32、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卷宗中应具备哪些材料? 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卷宗中应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5条中要求具备的诉讼材料,并应当保证诉讼材料齐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