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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已经2002年3月2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21日起施行。 市长:李述 二00二年三月十一日 长春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规范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双阳区除外)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 市公安部门是本市道路交通的行政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安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自觉接受公安交通警察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车辆的; (二)军队、武警部队驾驶员无民用车辆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或者民用车辆驾驶员驾驶军队、武警部队车辆的; (三)饮酒或者饮用含有酒精成份的饮料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的; (五)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 (六)在路边划有实线的路段或者其他禁停路段停放机动车,且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者拒绝将车辆移走的; (七)在路中心划有单实线、双实线路段越线或者跨线行驶的; (八)驾驶车辆在道路上互相追逐或者利用所驾车辆故意危及其他车辆行驶安全的; (九)路口遇有停止停号,强行通过的; (十)遇有停止信号或者交通阻塞时,从前方已停驶或者缓行的车辆两侧穿插、超越行驶或者改在其他专用道行驶的; (十一)在禁行区域、禁行时间内行驶或者不按照单行线指示方向行驶的; (十二)公安交通警察执行公务示意停车时,故意不停或者停车后拒不出示证件的; (十三)非法安装标志灯具、警报器和标志牌的; (十四)超过驾驶证有效期3个月内申请换证的。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驾驶的车辆车体残损或者排放尾气不符合标准的; (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车辆外部或者在市区内的交通设施上安装、喷刷、张贴文字、图案的; (三)不按规定申领或者换发记分卡的; (四)市区内鸣喇叭的; (五)货运车辆未封盖或者封盖不严,导致洒漏垃圾、沙石、泥土、煤炭等物品的。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初考取驾驶证二年以内驾驶出租车、小公共汽车的; (二)号牌丢失、残缺、破损、失去反光性能视认不清未及时申请换发的; (三)倒装号牌、悬挂单支号牌、号牌无制式封钉的; (四)擅自在车辆内外安装影响行车安全的各种灯光装置的; (五)违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各种通行证使用规定的; (六)驾驶室内,摆挂张贴影响操作、妨碍视线物品的; (七)不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或者驾驶证、行驶证的正、副证不全的; (八)驾驶或者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戴头盔或者侧坐的; (九)行车中接打手持移动电话、查阅BP机或者吸烟的; (十)违反交通标志、标线指示的; (十一)在无障碍的道路上故意压速、停驶或者以其他方法阻塞交通的; (十二)公交客运车辆、长途客车、通勤班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十三)车辆行驶中非遇危急情况突然减速、转弯、掉头、停车的; (十四)行驶中频繁变换车行道争道抢行的; (十五)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十六)机动车不按分道行驶的; (十七)路口超越停止线停车的; (十八)车辆行驶中没有关好车门、车厢板或者车未停稳开车门的; (十九)长途客车违反行李架载物规定的; (二十)客车载人超过规定人数,货车违反载人、载货规定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1个月驾驶证: (一)在行车道和装有隔离护栏封闭的路段停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