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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颁布时间】 2002-01-22
【实施时间】 2002-03-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1074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为,促进城市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市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管线设施工程、城市交通和对外交通设施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设施工程、城市防灾设施工程。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计划、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公安、环保、人防、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规划部门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建设单位,应当服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统一规划,承担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的行为。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审批程序,按照《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编制
  
  第八条 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二)兼顾近期、中远期发展;
  
  (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
  
  (四)预留和保护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坚持合理、节约用地;
  
  (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专业技术规范要求。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分为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专项规划内容包括: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基础设施用地布局、服务功能、工程管线走向等。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详细规划,应当对近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做出具体安排,包括用地范围、工程规模、工程性质、工程建设顺序、投资额度等。
  
  第十条 编制城市新区的规划方案,应当做出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配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各项防灾能力做出评估。
  
  城市旧城区的开发改造,应当做出基础设施工程配给能力的鉴定。
  
  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成片改造项目,应当做出竖向设计和管线综合规划。
  
  竖向设计应当根据城市用地的控制高度、沿线地形、地物、地质和水文条件,与防洪排涝规划相协调,与道路的平面规划同步进行,并满足城市景观的要求。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审批。
  
  第三章 城市管线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管线设施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热力、电力、燃气、电信等设施及其用地内配置的附属设施。
  
  第十三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下列管线工程,应当向市规划部门申请:
  
  (一)雨水、污水、给水、热力等市政公用管道;
  
  (二)电力、电讯、交通指挥设施、广播、有线电视、路灯、电车等导管和电缆、架空线缆;
  
  (三)埋设管线的隧道、地沟等地下工程;
  
  (四)输油、输气等特殊管道。
  
  建设单位在取得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还应当到市公安交通、道路、公路管理和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在现状地下管线较多的地段新建和改建管线,平面和竖向与相邻管线间距需要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管线工程报批中,应当执行会签制度,经各专业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经核准的设计图纸组织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设计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图纸进行施工,擅自改变管线位置和竖向高度的必须予以改正。特殊情况下暂时无法改正的,在城市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迁移。
  
  第十八条 各种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原批准机关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管线埋设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协调解决:
  
  (一)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
  
  (二)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三)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四)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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