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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国家人口计生委会议分为委内会议和全国性工作会议两大类。委内会议包括:委主任会议、委务会议、全委大会和委专题会议。全国性工作会议包括: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工作会议和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会议。 三十六、委主任会议由委主任召集和主持,委副主任、驻国家人口计生委纪检组组长参加,办公厅主任、驻国家人口计生委监察局局长列席。委主任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重要决定、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审议国家人口计生委组织起草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送审稿、规章草案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国家人口计生委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等重要文件; (四)审议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五)审议决定年度工作要点、立法计划、会议计划、工作总结、重要活动和项目安排、部门预决算和分配方案等; (六)研究部署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 (七)讨论其他需要委主任会议研究的事项。 委主任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原则上安排在每月上旬的周四召开,如有需要可临时安排。会议至少应有半数以上委领导出席。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司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委务会议由委主任召集和主持,委副主任、驻国家人口计生委纪检组组长、办公厅主任、各司司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驻国家人口计生委监察局局长参加,办公厅研究室主任列席。委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 (二)通报和部署国家人口计生委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通过规章、重要文件及国家人口计生委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通报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协调各司与各直属单位及各有关方面的工作; (五)讨论委机关建设的重要问题; (六)讨论其他需要委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委务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安排。根据需要可安排直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提请委主任会议和委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委副主任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委主任审定。会议文件由委主任批印。 委主任会议和委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议题和文件需提前交办公厅,由办公厅审核并按规定统一印制,一般于会前2天送达与会人员。 委主任会议和委务会议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委主任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委主任会议和委务会议的纪要,由委主任或委主任授权分管办公厅的委副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和文件的归档由办公厅负责。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公布。公布稿须经办公厅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委主任审定。 三十九、委主任会议和委务会议形成的决定和意见,委机关各单位和直属单位必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通过委分管副主任向委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委副主任报告。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由办公厅督办检查。 四十、全委大会由委主任(或委托委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委机关全体公务员及直属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参加,根据需要邀请离退休老同志出席。全委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会议、重要决定和重要指示精神; (二)通报重大决策事项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部署重要工作; (三)进行半年、年度工作部署、总结及表彰; (四)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全委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安排。会议议程由委主任确定,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 四十一、委专题会议由委主任、委副主任、驻国家人口计生委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分别确定和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确定。委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委主任会议、委务会议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和措施; (二)协调、研究拟提交委主任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协调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重要事项; (四)听取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委机关各单位和直属单位的专项工作汇报; (五)讨论其他需要委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