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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公民自愿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遵循人口规律、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自然规律,尊重群众意愿,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创新体制机制,加强政策导向,引导人口合理布局。 三、编制人口发展功能区的主要任务与基本要求 编制人口发展功能区,主要包括人口发展的基础评价、人口发展功能区划分、配套政策研究等。 (一)人口发展功能区的基础评价。主要内容有: 人居环境自然适宜性评价。采用由地形起伏度、地被指数、气候适宜度与水文指数等构成的人居环境指数模型,以公里网格为基本单元,定量评价不同地区人居环境的自然适宜程度。根据人居环境指数和限制性因素强弱,划分为人居环境不适宜地区、临界适宜地区、一般适宜地区、比较适宜地区和高度适宜地区。 资源环境的人口承载力评价。从人口发展的限制性角度出发,通过对人口与资源环境关系定量评价,系统分析不同地区的土地、水、生态系统等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人口发展潜力。其中,土地资源承载力主要用于确定农村基本行政单元的分区属性。与之相对应,在其他条件相同时,对于城市基本行政单元,则主要考虑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力。 物质积累基础与人文发展水平评价。通过基础设施水平、交通通达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指标,评价不同地区的物质积累基础。通过包括平均预期寿命、受教育程度和生活水平的人类发展指数,衡量不同地区的人文发展水平。以此反映人口发展的经济社会条件与综合发展程度。 开发密度与发展潜力评价。采用人口规模、人口密度、经济密度、人口城镇化水平和土地城镇化水平等指标,评价不同地区的开发强度,以及基于一定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物质积累基础与人文发展水平的人口发展潜力。同时必须统筹考虑区位条件、地缘政治和国家与地区发展的战略取向等因素。 (二)人口发展功能区的划分。根据基础评价的结果,统筹考虑国家战略意图,将全国划分为四类人口发展功能区: 人口限制区。包括两大类地区:一是自然环境基本不适宜人口居住地区;二是国家禁止开发的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地区。这些地区的战略重点是建设国家生态屏障、提供全国性与区域性生态服务。 人口疏散(收缩)区。地处人居环境临界适宜或一般适宜地区,资源环境承载力临界超载或超载,物质积累基础和人文发展程度处于中等以下水平,人口与产业相对分散,城镇化水平不高,人口与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关系相对失衡。这类地区的战略重点是建设国家生态屏障、缓解人与自然的尖锐矛盾。 人口稳定区。地处人居环境适宜地区,资源环境承载力临界超载,物质积累基础和人文发展程度处于中等以上水平,人口与产业集聚,城镇化水平较高,人口与资源环境基本协调,但潜力有限。这类地区的战略重点是提高人口城镇化质量、实现经济持续增长。 人口聚集区。地处人居环境比较适宜或高度适宜地区,资源环境承载力平衡有余,物质积累基础和人文发展程度处于中等以上水平,人口与产业集聚,城镇化水平较高。该类地区人口与资源环境协调状态良好,具有一定的人口发展潜力。这类地区的战略重点是提高人口密度、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三)配套政策研究。推进人口发展功能区的形成,关键在于完善并实施差别化的公共政策,明确不同功能区的发展重点和发展方式,统筹规划人口发展与产业布局、就业促进、土地利用、城镇建设、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等,引导人口有序迁移与合理分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要统筹考虑包括生育、迁移、就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在内的广义人口政策,以及与人口合理布局相关的财政、税收、土地、产业、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政策,提出有利于人口发展功能区形成的对策建议。完善政绩综合评价体系,对不同的人口发展功能区实行不同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四)省级人口发展功能区编制工作的基本要求。根据国家人口发展功能区编制工作的基本原则 ,从本地实际出发,在国家大体划定的每一类区域的基础上,确定各个区的具体位置与界限,必要时应细化至乡级行政区。各地划分的人口发展功能区,不得与国家人口发展功能区相矛盾。位于省级行政区边界、均质性较强的区域应与国家人口发展功能区协调为同一类型的人口发展功能区。省级自然保护区与重要湿地原则上要确定为人口限制区。注重加强人口发展功能区配套政策和管理服务体系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