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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人口发[2008]20号
【颁布时间】 2008-04-11
【实施时间】 2008-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80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人口发展功能区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省级人口发展功能区编制工作的时间进度要求详见附件。
  
  四、编制人口发展功能区的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人口发展功能区编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人口发展功能区编制工作的领导。省级人口计生委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组建精干队伍,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安排专项经费,抓紧抓好这项工作。
  
  (二)主动协调,加强合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建设、水利、交通、统计、气象等部门的协调,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在数据、政策研究等方面提供支持,努力形成编制人口发展功能区的合力。同时,要注意做好与国家和相邻省份的衔接工作。
  
  (三)明确责任,加强督导。国家人口计生委成立人口发展功能区编制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为省级工作提供必要的理论指导、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要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全局出发,明确各参与方的责任,加强调研,充分论证,确保高质量地按时完成任务。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发展功能区编制工作进行督查评估,对任务完成及时、质量较高的省份给予适当的奖励。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

  
  附:
  
  
2008年省级人口发展功能区编制工作时间进度要求

  
  一、2008年4月底前,协调相关部门收集人口、经济、土地、食物生产、基础设施、水资源和气象等数据,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发展基础评价研究报告。
  
  二、2008年6月底前,完成省级人口发展功能区分区方案及政策报告初稿,报送国家人口计生委。
  
  三、2008年8月底前,与国家和相邻省份人口发展功能区分区方案进行衔接。
  
  四、2008年9月,完成省级人口发展功能区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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