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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十一五”时期我区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设主要采用直播卫星技术方式进行建设。这种技术方式可接收广播电视节目套数多、收视质量好、建设运营维护成本较低,是解决现阶段我区广大农村地区尤其是山区人民群众收听收看好广播电视节目较直接、较有效的技术方式,有利于巩固村村通,确保长期通。 (三)多渠道筹措地方配套建设资金。国务院已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村村通”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资金原则上由省、市两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中央政府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直播卫星平台建设,对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人口集中分布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给予补助一部分资金。 根据发改社会〔2007〕1706号文件部署,各地采用直播卫星覆盖技术方式开展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设的,平均每村按30户计算,每户需购置接收设备经费约400元,每村约需经费12000元。经测算,建设完成“十一五”时期国家核定我区63508个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设任务,共需投资约76209.6万元。其中,中央政府计划补助每村5000元共计31754万元,需要地方多渠道配套筹措解决建设资金44455.6万元。按照2008年11月2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区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设地方配套资金筹措方案的部署,地方配套建设资金筹措解决方案如下: 1.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筹集解决19052.4万元(每村点补助3000元,每户补助100元)。2008-2010年,每年筹集解决6350.8万元。 2.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解决6350.8万元(每村点补助1000元)。2008-2010年,每年筹集解决2116.9万元。 3.受益农户群众自筹解决19052.4万元。每村农民群众需自筹解决3000元,即每受益农户群众需要一次性交纳100元。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自治区、市、县广电局是我区实施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设的主体,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后,凡采用直播卫星覆盖技术方式实施建设的村屯及农村用户,其设备一律由生产厂家负责维护,生产厂家必须设立或指定相应代理维护分支机构,代理维护分支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并经自治区广电局认定。各市、县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广播电视村村通运行维护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用户按规定的技术标准接收广播电视信号,防止违规接收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信号。要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巩固建设成果,防止“返盲”。 (五)做好宣传报道。各地要做好工程建设政策宣传报道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张贴公告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要宣传到村、宣传到户,让广大农民切实了解国家政策,切实把好事办好。 (六)加强工程建设监管。各级广电部门在工程建设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法规政策,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直播卫星接收设备必须由具有内销资质的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定向提供给经许可的安装单位,产品必须符合工业与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和广电总局关于卫星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规范要求。直播卫星接收设施必须是经许可的安装单位定向为经允许的境内卫星电视接收用户安装。 (七)建章立制,规范操作。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投资数额大,涉及面广,建设时间长,各地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必须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发挥投资应有效益。 1.实行受益用户情况公示制度。各地要主动做好接受社会群众、新闻媒体舆论的监督,必须将申请安装直播卫星接收设备的受益农户群众实际居住所在的县(市、区)、乡镇、村点、户主姓名等情况在当地电视、报刊公布,在乡镇、村点显眼地方进行张榜公告,确保把“村村通”工程这一利国利民的好事办好办实。 各市、县(市、区)广电部门要分期分批将已安装直播卫星接收设备的受益农户群众的情况及时列表逐级上报自治区,以便监督检查、验收。 2. 建立专户管理制度。承担工程建设的各市、县(市、区)广电部门都要设立“村村通”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单独建立财务账簿,单独核算。 3. 实行“一支笔”审核制度。明确资金使用收支审批权限,切实防止出现多头签字审批、管理使用资金不规范的现象,专款专用,杜绝挪作他用,严禁任何部门、个人借机敛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