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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颁布时间】 2000-07-24
【实施时间】 2000-07-24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1096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安徽省音像市场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三十三条 对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将处罚决定告知音像市场管理的相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音像市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音像制品经营申请者,拒绝颁发证、照或者不予答复;
  
  (二)对举报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违法行为未及时调查、处理或不查处;
  
  (三)违反规定乱收费或乱罚款;
  
  (四)故意刁难、报复经营者;
  
  (五)从事、参与或者变相从事、参与音像经营活动;
  
  (六)挪用、私分收缴的物品和罚款;
  
  (七)利用执法权为本单位谋取利益;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是指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零售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出租经营许可证》和《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由省文化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式样印制。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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