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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㈡社会各单位自主管理意识不强,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些社会单位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不强,思想麻痹,对火灾的危害性缺乏警觉,一些违法经营、违章作业的现象普遍存在,并且存在着“整改-复发-再整改-再复发”的现状,暴露出社会各单位未能按照公安部令第61号的要求,切实建立起“隐患自除、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自主管理体系,还没有真正承担起社会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达标活动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医院、学校、幼儿园和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能力薄弱。 ㈢消防经费没有完全按照标准纳入政府预算。各旗县区虽然将消防业务经费列入了财政预算,但是将消防业务经费同专项经费混为一谈,总量投入较大,但是业务经费依然存在较大缺口,没有达到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消防总队《消防业务费开支标准(试行)》的要求。 ㈣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消防工作亟需加快步伐。通过对7个旗县区的考核检查,各地都选择试点开展工作,但是试点建设成果没有很好的推广,新农村新牧区消防工作开展的不够深入,对《2008年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消防工作责任状》落实力度还需加大,尤其要把50%的嘎查村实现“一村一栓”的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三、下一步工作意见 ㈠切实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事故的整体能力。各旗县区要认真抓好消防规划的编制和落实工作,我市9个自治区级重点镇除了杭锦后旗三道桥镇编制了消防专项规划,其他镇还没有编制或编制的内容不符合要求。2009年6月底前,没有编制消防专项规划的要全部编制完毕。各旗县区要加大政府所在地消防专项规划的落实力度,按照新建城区、新建道路同步建设公共消防水源的要求,全部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到位。同时,做好现有市政消火栓的维修保养力度,确定专人、专项经费,认真落实,确保公共消防水源完整好用。 ㈡强化消防经费投入和消防队(站)、消防装备建设。虽然近年来各级政府克服困难,逐年加大消防经费的投入力度,但是与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各旗县区要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武警内蒙古消防总队《关于印发武警内蒙古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开支标准(试行)的通知》:“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同级预算,并保证每年足额拨付到位,确保消防业务经费投入与本地区经济增长速度相适应”,不断加大消防装备的经费投入力度,解决消防车辆器材和消防人员防护装备严重短缺的现状,尽快配备高喷车、泡沫水罐车等特种消防执勤车辆、灭火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及时更新达到服役年限的消防执勤车辆。临河区要提前谋划,及时配备新建特勤队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抢险救援装备,保证消防部队扑救火灾和参加抢险救援的需要。 ㈢继续保持对火灾隐患整治的高压态势。各旗县区政府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针对当前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共消防安全。对于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大型电力、能源、煤炭、石油化工企业要常抓不懈,抓出成效,坚决防止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同时要把政府挂牌督办隐患作为攻坚重点,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强力推进整改。加大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宣传贯彻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加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加入城市火灾远程监控系统联网进度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投保力度,确保工作成效。 ㈣大力加强农村牧区消防工作。我市农村牧区消防工作薄弱,火灾四项数字比例仍占火灾总量的70%。没有农村牧区火灾形势的稳定,全市火灾形势就不可能稳定。各旗县区政府要将农村消防建设发展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积极解决制约农村牧区消防建设发展的突出问题,努力提高农村牧区防控火灾能力,有效保障农村牧区安全发展、和谐发展。要成立由党委、政府领导负责的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不断加大农村牧区消防建设投入,大力加强农村牧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不断发展壮大农村消防力量,积极开展农村消防宣传培训,建立健全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管理、考评奖惩机制,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起村(牧)民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防范机制。认真抓好新农村新牧区消防站建设,按照市政府2008-2011年农村消防站建设规划,利用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专项资金、依托“金锁”平安保险工程,初步建立20个农村消防站,全面增强农村牧区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