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黔组通[2009]19号
【颁布时间】 2009-01-20
【实施时间】 2009-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00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做好2009年选调高校优秀毕业生到基层法院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调
  
  1、曾受过记过或党内警告以上处分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4、曾被开除公职的;
  
  5、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三、选调办法
  
  选调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法院等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采取笔试与面试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办法和工作要求如下:
  
  (一)公开报名、推荐。
  
  1、报名截止时间3月15日。
  
  2、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所在学校报名,填报由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填写的《贵州省基层法院选调生推荐表》一式两份,交近期免冠同底2寸彩色照片4张(不含贴在推荐表上的2张,照片背后需注明本人的姓名、学校及专业),由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按选调条件进行资格初审后,于2009年3月15日前将学生填报、学校审核的《推荐表》(需双面打印)与汇总的《贵州省基层法院选调生推荐名册》各一式两份,加盖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印章后,与报名者照片、相关获奖证书复印件等材料一并报送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公务员管理处〉),其中《推荐名册》的Excel文档格式传贵州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公务员管理处>邮箱,邮箱地址: ganbuyc@163.com。
  
  3、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志愿者、选聘生的报名工作由各级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引导办)具体负责。
  
  4、根据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报名考生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费60元。报名费在报名时缴纳。省内高校考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志愿者、选聘生报名费分别由所在学校、省项目办、省引导办统一收取后,缴到贵州省人事厅录用调配处;省外高校考生报名费,可直接缴纳,也可汇款到贵州省人事厅录用调配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省政府大院5号楼,邮编:550004),汇款人务必注明所在学校、专业及姓名。
  
  (二)笔试。笔试为闭卷考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法院统一组织。考试科目为《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笔试成绩按《申论》占4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60%的比例计算。笔试结束后,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划定最低分数线。
  
  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志愿者、选聘生,享受笔试成绩折算后加分的优惠政策,其中:在乡(镇)服务期满三年的加3分,服务期满两年的加2分,服务期满一年的加1分。符合加分条件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志愿者、选聘生,由省项目办、省引导办出具加分证明。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享受笔试成绩折算后加分的优惠政策,其中:A证、B证加5分,C证加3分。符合加分条件的,须于2009年3月30日上午9时至12时携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人事处(贵阳市延安西路2号)审核验证,超过规定时间前往验证的,不予加分。
  
  以上加分不能累计。
  
  考试时间为2009年3月29日。
  
  (三)资格审查及面试考察。根据选调条件,对进入最低分数线的,按笔试总成绩高低顺序进行资格审查,符合选调条件的,确定为面试考察对象;不符合选调条件的,取消面试考察资格。资格审查贯穿整个考录过程,发现资格不符者即时取消选调资格。面试考察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
  
  (四)体检。根据笔试总成绩、资格审查及面试考察情况,确定体检对象。
  
  (五)确定名单、落实工作单位。经笔试、资格审查、面试考察、体检合格的考生,由省委组织部、省法院提出拟选调对象名单,并进行公示。由省法院与拟选调对象签订就业协议。就业协议由拟选调对象签字,并经学校(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志愿者、选聘生经原毕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确认后,限期反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人事处,若出现拟选调对象不服从分配、未按期签订就业协议等情况,则视为放弃选调,因此出现的缺额,由省委组织部、省法院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进行递补后,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最终选调名单。就业协议签定后,选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选调,学校也不得对选调生另行改派。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