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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9]4号
【颁布时间】 2009-01-20
【实施时间】 2009-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04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努力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我市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紧紧抓住国家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战略机遇,促进全市旅游业加快发展。力争到2012年,接待入境旅游者40万人次,实现入境旅游收入2亿美元,年均增长18%以上;接待国内游客3027万人次,年均增长13%以上;实现旅游业总收入432亿元,年均增长18%。到2015年,把我市建设成集观光游览、休闲度假、会展商务于一体的国际旅游目的地和重要的区域性旅游集散地。
  
  二、科学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要求,完善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冰雪旅游、消夏休闲专项规划、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推动各县(市)区、开发区旅游发展规划编制进程。加强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旅游建设项目要以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为依据,并书面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设立旅游专家咨询机构,对重要的旅游项目进行先期论证,作为审批或核准立项的重要依据。
  
  三、加快旅游产品体系建设。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发展汽车休闲游、电影娱乐游、生态度假游、历史文化游、雕塑艺术游、节庆会展游等特色旅游产品,注重发挥长白山等知名景区的品牌和外延效应,形成满足入境、国内、省内、城市周边等不同层面旅游需求的多品种、多层次旅游产品体系。
  
  四、加大旅游宣传力度,拓展旅游客源市场。借助境内外影响力大的新闻、广告媒体和重要展会,对我市整体旅游形象和主要旅游产品进行强势宣传。入境旅游市场在巩固日、韩、德市场的同时,加大港澳台、东南亚、俄罗斯和欧美市场开发力度;国内旅游以本市、本省和辽、黑两省市场为基础,环渤海地区和长三角、珠三角市场为增长,广泛开展区域旅游合作,加强公众宣传影响力和招徕力度。
  
  五、培育和开发特色旅游商品。鼓励企业积极研发、生产、经营具有长春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和地方土特产品。在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和大型商场设立旅游纪念品销售点。逐步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旅游商品、纪念品专业批发零售市场。
  
  六、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建设完善与旅游景区相配套的基础设施,按国际标准设立中英文对照的旅游道路交通标识和重点旅游景区指示标牌,在游客聚集区域设立旅游交通图,增加旅游咨询服务网点。大力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争取在短期内完成旅游目的地营销系统(DMS)建设,建立全市旅游行政办公网、多语种大众旅游信息网和旅游专号电话。
  
  七、保证旅游项目建设用地,新建旅游项目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分期付款,一般在1年内缴清。经旅游、建设、规划等部门确认的新建重大旅游项目,3年内减半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八、新建的旅游商品生产、销售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申请办理减免房产税,3年内减半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和残疾人保障金。对亏损经营纳税确有困难的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汽车公司,其自用的房产可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申请办理减免房产税。
  
  九、对市场前景好的旅游商品研发和生产者,在开发初期,政府投入引导性资金,用于旅游商品设计研发经费的补助。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研发和生产企业,由所在地财政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商务活动,可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
  
  十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市政府成立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崔杰市长任组长,王学战副市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市旅游产业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旅游管理工作人员。支持旅游资源较好的县(市)开展设置旅游资源一体化管理机构的试点工作。
  
  十二、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业务经费预算,并以此为基数逐年按财政收入增长比例递增。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各自旅游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安排本级旅游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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