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十三、设立旅游发展基金。每年安排3000万元,主要用于重点旅游项目的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对长春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旅游企业进行奖励。 十四、强化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健全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机构,建立专门的旅游执法队伍,强化对“黑社”、“黑导”和旅行社、导游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维护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十五、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和实施旅游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将其纳入全市人才发展规划,重点培养并引进旅游产业发展急需的旅游行政管理、职业经理和师资等人才。加强旅游部门与教育、人事、劳动保障、外专等部门的合作,构建旅游培训体系,完善教育培训制度,拓宽岗位培训渠道,不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特别是导游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十六、营造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旅游、发展和改革、经济、财政、国土资源、文化、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形成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整体合力。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