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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沈国资发[2009]6号
【颁布时间】 2009-01-19
【实施时间】 2009-0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09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国资委出资企业2009年度财务预算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六)企业财务预算报告的报送
  
  各出资监管企业财务预算报告应经董事会或有关权力机构批准后,于2009年3月31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具体报送要求如下:
  
  1.企业以正式文函形式向市国资委报送企业财务预算报告;
  
  2.企业报送合并财务预算报表和集团本部的财务预算报表(纸质),同时附报二级以上(含二级)子企业财务预算报表数据的电子文档;
  
  3.上报的纸质报表统一使A4纸二份,金额单位为万元;
  
  4.上报的电子文档统一使用下发的软件格式。
  
  (七)企业财务预算报告的调整
  
  如企业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幅度较大(10%以上),或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预算编制基础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年度财务预算的,应当认真填报“2009年度预算调整主要指标表”于2009年9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并对预算调整的原因和影响、预算执行的保障措施予以说明(格式见附件4)。财务预算调整的基本原则不能偏离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年度财务预算目标,调整的重点应当放在财务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重要的、非正常的、不符合常规的关键性差异方面。
  
  三、加强对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
  
  各企业集团要结合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对本集团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并在2009年7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报告上半年度企业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企业集团在年度财务决算时,应当披露年度企业财务预算执行结果,分析存在问题和原因。各企业集团同时要加强对所属子公司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在年度财务决算时,子公司应向母公司报告财务预算的执行结果。
  
  四、开展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评价
  
  根据各出资监管单位财务预算报告所确立的财务预算效益目标,对企业集团2009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评价,主要包括对目标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成本费用和资本保值增值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五、各区县国资部门、市属其他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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