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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8]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西宁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西宁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二○○九年一月)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8]179号)精神,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家电下乡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扩大内需、改善民生、拉动消费、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通过开展家电下乡工作,引导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商品流通体系,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扩大农村消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时间: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全市凡具有农业户口且购买补贴类家电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 (三)补贴产品:对农牧民购买彩电、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和手机四类产品给予财政补贴。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执行。其中彩电单价不超过2000元;电冰箱(含冰柜)单价不超过2500元;洗衣机单价不超过2000元;手机单价不超过1000元。 (四)销售网络。 1、销售网点的选定。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的市中标销售企业作为承担我市家电下乡销售任务的牵头销售企业。市级商务和财政部门结合中标销售企业选定县(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被选定为家电下乡的销售网点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标流通企业的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作为中标流通企业网点的其它文本材料,到各县(区)商务部门登记确认。 销售网点具备的条件是:(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 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具备送货、安装调试及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能力;(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为了方便农民购买,减轻农民购买费用,在乡镇设立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有经营能力且具备条件并与中标销售企业签订加盟协议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级农家店优先选择。 2、销售网点的核准。各县(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选定的家电下乡网点,经市商务局、财政局核准后,统一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向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同时授予“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牌匾,由销售网点悬挂到醒目位置。 (五)购买方式。购买人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确定的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每户每类家电下乡产品补贴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销售网点在销售补贴类家电产品时,要向购买人开具正规发票。发票除载明商品基本情况外,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号码。 (六)补贴资金申报与兑付。 1、家电下乡实施期内,购买人在全市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买的补贴类家电产品均可获得财政补贴(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购买人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申报,跨年度财政部门不预受理。 2、申报补贴应提供的材料: (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 (2)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明(即身份证、户口簿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5)购买人“涉农补贴一卡通”专用存折(尚未开立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指定金融机构开立)。 3、各乡、镇财政部门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对符合要求的报送县(区)财政部门。审核主要内容:(1)销售单位是否为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2)购买产品是否为中标的生产企业产品;(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规定的最高限价下;(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6)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不超过1台(件);(7)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