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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8]219号
【颁布时间】 2008-03-06
【实施时间】 2008-03-0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112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试点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在2008年12月31日前,将本省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办理税务备案及税收征管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家税务总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地试点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总结通报。
  
  附件:1.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2.备案须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六日

  
  附件1:
  
  
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编号:
  
  ┌───────────────────────────────────────────────┐
  
  │一、基本情况(由境内机构填写)│
  
  ├─┬──────────────┬──────────────────────────────┤
  
  ││支付单位名称││
  
  │├──────────────┼──────────────────────────────┤
  
  │境│税务代码││
  
  │内├──────────────┼──────────────────────────────┤
  
  │机│支付单位地址││
  
  │构├──────────────┼─────────┬────────┬───────────┤
  
  ││银行帐号││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支付银行││
  
  ├─┼──────────────┼─────────┴────────┴───────────┤
  
  │境│收款单位名称││
  
  │外├──────────────┼──────────────────────────────┤
  
  │收│收款单位地址││
  
  │款├──────────────┼─────────┬────────┬───────────┤
  
  │人│收汇银行││银行帐号││
  
  ├─┴────┬─────────┴─────────┼────────┼───────────┤
  
  │合同名称││合同号││
  
  ├──────┴──────────────┬────┴────────┴───────────┤
  
  │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
  
  ├───────────┬─────────┴────┬───┬────────────────┤
  
  │已 付 金 额 ││币 种 ││
  
  ├───────────┼──────────────┼───┴─────────┬──────┤
  
  │付 汇 日 期 ││当期付汇金额││
  
  ├───────────┼──────────────┴─────────────┴──────┤
  
  │合同执行期限│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声 明 │我仅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境内机构签名或盖章:│
  
  ├───────────┴───────────────────────────────────┤
  
  │二、告知事项(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
  
  │根据你公司所提供的资料,你公司向境外___________公司(个人)所支付的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价 │
  
  │款________元,在如实提供以上信息以及合同复印件后,可先行付汇。│
  
  │请于年 月 日前就以上付汇金额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或做出必要说明。上│
  
  │述呈报如有不实,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 年月日 │
  
  └───────────────────────────────────────────────┘
  
  说明:1、同一项业务涉及多笔付汇,只需在首次付汇时提交合同复印件。
  
  2、备案时,本表复印三份。除原件递交付汇银行外,复印件一份留存国税机关,一份传递地税机关,一份境内机构留存。

  
  附件2:
  
  
备案须知

  
  1.境内机构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须事先填写《备案表》,到当地地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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