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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8]219号
【颁布时间】 2008-03-06
【实施时间】 2008-03-0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112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2.境内机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取得空白《备案表》:
  
  (一)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
  
  (二)省、市两级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下载;
  
  (三)自行复印空白表备用。
  
  3.境内机构须填写基本情况部分,告知事项部分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填写。
  
  4.“已付金额”一栏,填写在同一服务贸易行为涉及多笔对外支付外汇情况下,办理第一笔支付之日起至今,已支付的外汇总金额。
  
  5.境内机构填写完毕后,将本表复印三份和相关合同(协议)复印件两份一并交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备案。
  
  6.同一服务贸易行为如涉及多笔对外支付外汇,境内机构在每次办理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的支付前,都须填写此表并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在首次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复印件。
  
  7.主管国家税务局核对表格内容后,现场填写告知事项并盖章。境内机构持税务机关签章后的《备案表》,以及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单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对外支付手续。
  
  8.境内机机构营救以上付汇金额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或做出必要说明。上述呈报如有不实,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9.适用税收协定的还要提交协定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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