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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9]2号
【颁布时间】 2009-01-17
【实施时间】 2009-0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17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强城市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加强静态交通供需矛盾突出地区的设施建设
  
  主城四区政府及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组织对老旧居民小区内部和周边以及主城商业区周边平面停车场,试点新、改建停车设施(利用停车场平改立、公共空间、地下空间、闲置土地开辟停车设施),因地制宜,增加泊位供给。
  
  (四)合理调整路边停车供给
  
  在停车泊位供需矛盾突出地段,在不影响片区交通流疏导的基础上,合理调整路边停车泊位供给,明确界定路内停车、限时停车和禁止停车区域,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同时,在停车设施配建不足的居住区周边支次路上划定夜间停车泊位,充分利用既有道路资源来满足不同时段的停车需求。
  
  (五)建设停车诱导系统
  
  由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智能交通系统建设,逐步完善停车诱导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向驾车人提供附近停车场停车信息,提高路外停车设施泊位利用率,减少乱停车现象及驾驶员寻找停车泊位的时间消耗和寻位空驶,缓解路网的交通压力。
  
  五、加强静态交通管理
  
  (一)健全完善停车场管理法规
  
  由市城管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对《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修订,统一我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公共区域停车场配建指标,强化停车场行业管理的规定。
  
  (二)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范管理
  
  经批准设立的停车场业主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许可证后,必须与辖区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年度管理责任书,明确停车场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对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擅自减少停车场停车泊位、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额度收费等行为,按停车场管理职责分工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罚,对不服从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由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处罚,并吊销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许可证。
  
  (三)调整停车收费标准和价格机制
  
  充分利用经济杠杆,对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区分城市中心商业区停车场与其它公共区域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和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提高中心商业区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的收费标准,调整不同区域、时段的收费差额,通过收费级差实现停车泊位使用的周转率,减少违法占道停车情况的发生。
  
  六、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停车场建设
  
  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停车场建设,对于停车场项目审批进入“绿色通道”,涉及的市级行政部门要主动服务,加快审批进度。
  
  七、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成立昆明市静态交通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杜敏副市长任组长,祝崇祯副秘书长、杨勇明副秘书长任副组长,主城四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城投公司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城管局陈剑平副局长担任。
  
  (二)职责分工
  
  主城四区政府及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对辖区各类停车设施进行调查和整理,组织辖区内的停车设施新建、配建、补建和调整工作,在与规划部门进行对接后,明确机动车停车场设施中农贸市场、商业娱乐设施的配建比例,并根据每个地块或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优惠政策,项目成熟后搭建平台进行市场化运作。
  
  市发改委负责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停车产业发展,规范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对拟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项目分项目性质、投资主体等不同情况进行审批、备案和核准。
  
  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完成《昆明市静态交通系统专项规划》,加强规划监督检查,严格依照《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新建项目进行规划、审查、验收。对各区上报的拟通过市场化进行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的方案进行审核,提出规划意见,并将审批工作纳入“绿色通道”进行审批。
  
  市建设局负责在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和质量监督备案等各个环节中严格把关,确保各项建设项目按规划要求建设停车设施。对停车设施增建工程实行“绿色通道”审批程序,加快办理速度,做好服务和配合。
  
  市交通局负责主城二环以外静态交通设施的基础调查,并负责公路路网周边静态交通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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