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9]6号
【颁布时间】 2009-01-16
【实施时间】 2009-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17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地震灾区因灾失地农民安置帮扶和安置点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制订的《关于做好地震灾区因灾失地农民安置帮扶和安置点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做好地震灾区因灾失地农民安置帮扶和安置点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因灾失地农民安置帮扶和安置点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建〔2008〕6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地震灾区因灾失地农民安置帮扶和安置点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因灾失地农民的安置和帮扶,妥善安排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灾区各级政府应遵循“以人为本、自力更生、因地制宜、稳步实施”的原则,采取宜农则农、宜林则林等多种方式,妥善安排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一)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少数农户耕地因灾损毁且无法恢复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调剂耕地给失地农民。
  
  (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大部分农户耕地因灾损毁但整理后尚可使用的,灾区各级政府应抓紧组织对灾毁耕地恢复利用,积极为失地农民恢复生产创造条件。对已纳入国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灾毁耕地,灾区县(区)政府应优先安排灾毁耕地修复整理资金,积极组织施工,尽快恢复耕地生产能力,交付农民使用。对未纳入国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灾毁程度较重的耕地,灾区县(区)政府应抓紧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省政府将其纳入全省土地整理复垦规划,并优先安排。对未纳入国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灾毁程度较轻的耕地,可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恢复,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方式,按照实际完成工作量和投资情况,省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资金帮助,市、县也应给予适当补助,帮助其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对整理复垦后难以作为耕地使用的,应引导和鼓励农民因地制宜种植经济作物,发展林果业。对耕地损毁严重,且恢复利用难度大,导致人地矛盾特别突出的乡、村集体,省上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基本建设项目、土地整理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市、县政府也应加大扶持力度,组织开展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耕地质量改造,提高耕地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
  
  (三)灾区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对辖区内废弃的村庄、工矿旧址等耕地后备资源进行复垦整理,努力增加耕地面积,新增耕地首先用于安置失地农民,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实行承包经营。
  
  (四)对各类列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灾区各级政府应统筹做好安排,抓紧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制订项目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审批。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监管,县级国土资源局尽快组织实施。
  
  (五)切实加大对灾区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投入。中央分配给地方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等,重点向灾区尤其是灾毁耕地严重地区倾斜。省财政对可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各类资金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把灾区土地开发整理作为资金安排重点。对重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制订实施方案,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六)灾区土地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不再实行按项目进行招标和由专业施工队统一施工的办法,改为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尽可能地组织失地农民参与项目实施,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建设任务等方式,使失地农民在项目实施与重建家园过程中直接受益。
  
  二、做好安置点建设占用农民耕地的补偿工作,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一)灾区市、县政府要按照灾后恢复重建的总体部署,本着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合理安排受灾群众安置点。安置点建设要尽量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要及时办理补偿兑现手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和灾区社会稳定。占地补偿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货币补偿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方式进行。
  
  (二)对于政府统一建设应急和过渡性安置点占用耕地的,按临时用地处理,以货币补偿为主。补偿标准应根据临时占用地期间农民利益受损情况,由灾区政府与被占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协商确定,也可参照省重点工程在当地的补偿标准办理。所需费用由市县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解决。应急和过渡性安置结束后,对受损耕地进行整理复垦,纳入灾后重建范围,由受灾县(区)政府统筹安排恢复耕地原状,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耕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