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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对于永久性安置占用耕地的,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属于按照规划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占用耕地的,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19号)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灾区政府应给予被征占耕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足额征地补偿。 属于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占用耕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由本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内部调剂耕地等方式对被占地农民进行适当补偿。 属于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外农民占用耕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间土地权属调整或由灾区政府以货币补偿等方式对接收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进行补偿。所需资金由县级政府自筹解决。 (四)对于安置点建设占用其他类别农村集体土地的,不损害原土地使用权人利益的,由村集体研究决定,对原土地使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五)灾区市、县政府要统筹各项可支配财力,落实占地补偿资金。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安置点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工作的领导,确保占地补偿工作落实到位,省上将对安置点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做好因灾失地农民的其他帮扶工作 灾区市县政府要统筹考虑因灾失地农民的其他帮扶措施,将失地农民纳入有关政策的保障范围。积极采取技能培训,加大就业帮扶力度,积极开展就业援助。通过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全面落实失业救助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失地农民等措施,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受灾地区金融部门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给予优先支持。同时在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和对口援助等方面也要予以特殊关注,以确保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