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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颁布时间】 1999-08-18
【实施时间】 1999-09-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120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西宁市城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接上页]

  第四十三条 房屋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和使用人。
  
  第四十五条 业主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西宁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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