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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咸政办发[2009]11号
【颁布时间】 2009-01-15
【实施时间】 2009-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25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计生协关于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人口计生委、市计生协《关于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其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建设和“三新”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主动适应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坚持依法办事、群众参与、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认真总结经验,把握阶段性特征和工作重点,逐步构建政府推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权自律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要加强领导,创造条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落实专(兼)职计生干部报酬待遇和必要的工作经费;进一步加强对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定期组织培训,做好规范、评估,增强群众的自治能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明确群众的自治权利,明确村民委员会的协助责任,实行"费随事转",并自觉接受村民自治组织以及广大群众的监督。要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广泛动员、组织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达到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目的。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村评估活动,切实防止发生政府推卸或转嫁责任、重形式轻内容的现象,强化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办实事求实效,逐步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引向深入。
  
  附:咸阳市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村创建标准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市人口计生委市计生协关于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口和计生委、中国计生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6号)和中国计生协基层群众自治研讨会精神,有序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构建“政府推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权自律”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机制,丰富计生新农村、新家庭、新阵地创建活动的内涵,建立健全基层计生协会网络,充分发挥计生协会作用,提升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深化“三新”建设活动为契机,以健全计生协会网络为载体,创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村,推进基层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新计生打下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按照“依法办事、群众参与、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的村民自治工作原则,全市将从2009年至2013年,利用5年时间,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村创建工作。主要目标是:在“三新”村阵地建设的基础上,把“三新”创建活动建立的规范有效的制度上升为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机构,落实专(兼)职计生专干报酬待遇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提高群众的自治能力,明确群众的自治权利,明确村委会协助责任,实行“费随事转”。建立健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组织保障、实施奖惩、效果评价等制度,使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真正形成育龄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工作格局,全面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
  
  三、工作规划
  
  2009年,市人口和计生委、市计生协会重点抓好渭城区、三原县、淳化县三县的创建试点工作,要在已建成的“三新”村中,至少抓好一个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试点村,全市共抓14个村民自治试点村;2010年,全市要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试点村中总结经验,在已建好的“三新”村中,确定10%的村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试点村;2011年,20%的“三新”村达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村标准;2012年,30%“三新”村达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村标准;2013年,在全市全面推广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
  
  四、工作要求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整个农村村民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三新”建设的发展和深化,是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立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协会副会长或秘书长为副组长、协会理事、计生专干为成员的村级计生村民自治领导小组,对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宣传教育、随访服务、利益导向、政策落实等事务;对村级计划生育自治机构、群众组织和依法由村级自治的人口计生重大公共事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村民计划生育方面的民主权利和其它权益,引导广大村民依法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真正成为计划生育的主人。从而达到村党支部、村委会将主要精力转移到抓经济建设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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