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9]12号
【颁布时间】 2009-01-14
【实施时间】 2009-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27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应对中强地震灾害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自治区地震局立即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灾情。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3.迅速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赶赴灾区开展现场工作。
  
  (三)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处置内容。
  
  1.迅速收集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并抄送中国地震局。
  
  2.立即召开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定和指示精神;(2)听取指挥部办公室震情、灾情汇报;(3)宣布启动地震应急预案(I级响应、Ⅱ级响应);(4)宣布灾区进行震后应急期(一般10天一20天);(5)决定现场指挥部组成人员;(6)紧急部署防震救灾工作;(7)确定新闻发言人。
  
  3.迅速派遣宁夏地震灾害救援队赴灾区进行人员抢救。
  
  4.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和接收与救治。
  
  5.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
  
  6.视灾情,迅速协调宁夏军区、驻宁夏总队和武警宁夏总队组织官兵、车辆和设备赴灾区开展抢险。
  
  7.迅速开展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
  
  8.视灾情,及时请求国务院给予支援。
  
  9.适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10.做好国务院领导来宁的接待准备工作。
  
  (四)自治区有关部门应急行动。
  
  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五、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余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议自治区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
  
  六、恢复重建
  
  (一)善后处置。
  
  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和灾区市、县(区)政府,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大型机械、通信设备及其他救援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二)调查评估。
  
  自治区地震局现场应急工作队赴灾区开展地震宏观烈度考察、地震灾害损失调查及稳定社会的现场应急宣传等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灾害损失预评估、初评估及总评估报告。
  
  (三)恢复重建。
  
  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统筹规划、科学评估、分步实施的原则,编制灾后重建总体规划;明确各项支持政策,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多渠道筹集灾后重建资金;统一部署,逐步实施。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