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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长卫基妇发[2009]2号
【颁布时间】 2009-01-13
【实施时间】 2009-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34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优生优育促进工程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市妇幼保健所,市新农合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开展“情牵新生命--优生优育促进工程”意见》(长府办发[2008]75号),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的素质,制定本方案,望认真执行。
  
  附件:1、全市优生优育促进工程活动方案
  
  
二OO九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1:
  
  
全市优生优育促进工程活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开展“情牵新生命-优生优育促进工程”意见》(长府办发[2008]75号),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的素质,将在全市开展优生优育促进工程,具体活动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从今年起,逐年加大干预力度,排除不确定因素,预计3年内全市出生缺陷发生率降低1-1.5个千分点,5年内控制在4‰以内。
  
  二、开展项目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妇幼保健项目减免费用:一是产前筛查(唐氏综合征、开放性神经管缺陷);二是新生儿疾病筛查(先天性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三是孕期保健检查(5次基本检查项目)。
  
  三、策略与措施
  
  (一)加强领导
  
  成立由市卫生局局长为组长,各主管局长为副组长,相关处室处长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落实责任,统一领导,部门配合,分工负责,相互支持。
  
  (二)整合资源
  
  积极与市人口计生委协作,在农村(社区),实行计生、卫生工作一体化。村一级,由计生员负责承担优生工程的组织和宣传工作;社区一级,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优生工程的宣传和组织工作。市卫生局和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定期监督考核。
  
  四、工作安排
  
  (一)免费孕期检查
  
  1、免费检查对象
  
  孕妇具有我市户口,或在我市居住超过一年的流动人口。
  
  2、指定免费检查单位
  
  城区:区妇幼保健院(所)、区医院、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农村:县(市)妇幼保健院(所)、县(市)人民医院、全部乡镇卫生院。
  
  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经过市卫生局验收合格后开展免费孕期检查。
  
  3、操作流程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保医生或村计生员要及时通知辖区内符合免费孕期检查的孕妇,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原件复印件(流动人口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明原件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指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核实身份,领取免费的《围产期保健手册》,到指定的医疗保健单位享受5次免费的基本孕期保健服务。
  
  4、免费项目
  
  整个孕期做孕检5次、血常规检查3次、尿常规检查3次、心电检查1次、乙肝两对半检查1次、血糖检查1次、B超检查1次。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可以适当增加检查项目。
  
  5、职责划分
  
  ⑴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一是定期对承担免费孕期检查的医疗保健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保医生和村计生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质量控制;二是统计信息报表;三是承担免费孕期检查工作。
  
  ⑵承担免费孕期检查的医疗保健单位:一是免费提供基本的孕期保健服务,不附加任何前期条件;二是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医疗护理操作规范,出现医疗差错或医疗纠纷及时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按规定途径解决;三是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培训和质量控制,及时上报统计信息资料;四是如果退出免费服务,要提前15个工作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五是将高危孕妇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并上报妇幼保健机构。
  
  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保医生和村计生员:一是接受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培训、质量控制;二是掌握当地承担免费孕期检查的医疗保健单位的情况;三是掌握辖区内育龄妇女怀孕情况;四是及时通知辖区内的孕妇参加孕期检查,并把统计的检查情况上报辖区的妇幼保健机构。
  
  (二)产前筛查
  
  1、筛查对象
  
  凡是怀孕14-21周的妇女,都应该进行产前筛查。城乡低保、贫困、残疾孕产妇可以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登记,实施全程免费筛查。对筛查阳性需要进一步做验证实验的,给予适当定额补助;对确诊患儿实施筛查费用全额补助。
  
  2、指定采血单位
  
  一是市产前筛查中心;二是各县(市)区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所);三是其他符合条件的指定医疗机构。
  
  3、操作流程
  
  适宜产前筛查条件的怀孕14-21周孕妇,由指定单位采血并将标本送至市产前筛查中心检验,并负责将检验结果反馈孕妇。如果初筛结果呈高风险者,由市产前筛查中心负责通知孕妇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验证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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