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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09]2号
【颁布时间】 2009-01-13
【实施时间】 2009-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34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兑现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兑现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要求各旗县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兑现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实施办法
  
  (市建委、劳动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执法局、房管局)

  
  为了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市场诚信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工作机制
  
  由政府牵头成立专门的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组,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局、公安局、法院、信访局、工会、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执法局等部门参加。工作组要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主要研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农民工权益等相关事宜。
  
  二、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㈠要继续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建设、交通、水利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巴政办发〔2005〕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在投标文件中要明确作出足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承诺。否则,建委取消其参与投标资格。
  
  ㈡招投标结束后,中标施工企业在10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和工程承包合同,与建委签定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不拖欠工资的保证书,同时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工会、法院等部门。
  
  ㈢施工企业凭《保证书》到建委指定的银行帐户按工程中标价的3%交纳保障金,并办理存款手续。
  
  ㈣施工企业持银行存款手续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交纳保障金备案手续。
  
  ㈤施工企业凭《保证书》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保障金备案手续到建委、规划局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对于未足额交纳保障金,没有银行存款手续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备案手续,建委、规划局一律不准给施工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对于违规办理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㈥劳务分包企业在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劳务转包合同前,必须到建委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承包总金额10%-20%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持存款凭证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备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核实银行账户的农民工工资存款额和资金流向。
  
  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在建、续建项目施工企业,建委要追收保障金,存入指定的银行专户。对未足额交纳保障金的施工企业,建委要责令其停工,补交后再开工。
  
  三、实行农民工工资按月发放制度
  
  ㈠总承包企业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定规范的按月支付工资保证书,同时抄报建委、工会、公安局、法院。建筑工人与施工企业也要签定劳务合同。
  
  ㈡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第一责任,如发生拖欠工资现象,首先要追究总承包企业的责任,同时还要追究分包企业的责任。
  
  ㈢建立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监督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工会、公安局等部门要加大平时监管力度,监督检查各施工企业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落实情况;发现欠薪比较严重,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按月发放工资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决不允许施工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集中到年底结算和支付工资。
  
  四、各有关部门职责
  
  ㈠建立农民工工资预警制度,对欠薪数额较大,容易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的,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信访局、公安局要及时进行监控,并向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组通报,采取积极措施排除隐患。对于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要查封其财产,以其房地产作为抵押,该拍卖的公开拍卖,拍卖所得用于清还农民工工资。
  
  ㈡对违反农民工工资支付合同,损害农民工权益的施工企业,公安局要在第一时间介入,对违法行为人该拘留的依法拘留,涉嫌犯罪的,公安局、法院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银行冻结账户,法院依当事人的主张依法进行财产保全。
  
  ㈢房管局要加强与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联系与沟通,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之前,要征求建委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意见,对存在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问题的开发企业,应当会同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金融部门同开发企业就按期支付工程款等问题,签定保证协议,对不签定保证协议的开发企业,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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