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09]2号
【颁布时间】 2009-01-13
【实施时间】 2009-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34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兑现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㈣国土资源局要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建委及时了解情况,对于有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国土资源局要取消其参加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资格。
  
  ㈤各级工会组织要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建立农民工维权长效机制,帮助农民工提高维权意识、合同意识。有条件的建筑工地要建立工会组织,积极化解劳资矛盾。
  
  ㈥司法局要加强与农民工的联系,搞好法律服务,为农民工无偿提供法律援助,解决农民工打官司难的问题。
  
  五、实行建筑劳务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制度
  
  ㈠建委在审核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过程中,要把住关口,特别要密切关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以防因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影响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㈡建委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建立诚信评价系统,将工程款支付、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纳入评价体系。对信誉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严格实行建筑市场清出制度。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上访事件的外埠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由建委、房管局实行市场清出,不得在本埠从事施工和房地产开发。
  
  ㈢本地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上访事件,建委取消其1年内的招投标资格,并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同时向金融机构通报。
  
  ㈣列入失信企业黑名的,各新闻媒体要向社会曝光,建委、银行在企业资质检验、信用等级评定和升级评优等方面取消资格,银行1年内不得向其提供贷款。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