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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㈣国土资源局要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建委及时了解情况,对于有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国土资源局要取消其参加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资格。 ㈤各级工会组织要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建立农民工维权长效机制,帮助农民工提高维权意识、合同意识。有条件的建筑工地要建立工会组织,积极化解劳资矛盾。 ㈥司法局要加强与农民工的联系,搞好法律服务,为农民工无偿提供法律援助,解决农民工打官司难的问题。 五、实行建筑劳务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制度 ㈠建委在审核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过程中,要把住关口,特别要密切关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以防因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影响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㈡建委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建立诚信评价系统,将工程款支付、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纳入评价体系。对信誉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严格实行建筑市场清出制度。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上访事件的外埠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由建委、房管局实行市场清出,不得在本埠从事施工和房地产开发。 ㈢本地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上访事件,建委取消其1年内的招投标资格,并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同时向金融机构通报。 ㈣列入失信企业黑名的,各新闻媒体要向社会曝光,建委、银行在企业资质检验、信用等级评定和升级评优等方面取消资格,银行1年内不得向其提供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