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中明确规定了渔业权,确立了物权保护的原则,肯定了渔业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渔业活动并获得收益权利的用益物权属性。目前,农业部正在研究修改渔业法实施细则,拟于今年年底前提请国务院审议。我委建议暂不修改渔业法,可以在修改渔业法实施细则时充实渔业权保护的内容。 四、8件议案提出的6项立法项目,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所提出的问题,建议暂不进行专门立法或修改有关法律 8.袁敬华等30位代表提出制定集体土地流转法的议案1件(第339号)。议案提出,当前农村存在农民失地致贫、“村改居”后土地所有权不清、农民务工经商产生大量弃荒土地、现代化农业急需规模经营等问题,有必要制定集体土地流转法。 我委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了具体规定,农业部也发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已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初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定比较完备。另外,国土资源部正在研究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和征地制度改革问题,代表议案提出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相关建议,将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方面的试点中予以考虑,并在今后修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时予以研究吸收。建议暂不专门制定集体土地流转法。 9.徐景龙等31位代表提出修改农业法的议案1件(第114号)。议案提出,2002年修改的农业法没有对国家保护、支持农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作出全面具体的制度安排,包括农业投入的规定过于笼统,缺少农业补贴方面的规定,对农村金融、农业保险、农业外资引入的规定太原则,对政府相关责任缺少监督机制,建议修改农业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提出,及时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适时修改农业法部分条款十分必要。人民银行认为,对代表们提出的重构农村金融体系的各项具体建议是否纳入农业法修改,还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银监会认为,鉴于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在“三农”建设中的重要性,有必要将“农村金融保险支持”在农业法中以专章列出。保监会提出,可以将农业保险条例研究、制定过程中形成的一些意见,在农业法修改时适当吸收。农发行建议农村政策性金融问题在农业投入立法中进行规定。农业部认为在立法思路上应将重点放在完善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上,暂不宜修改农业法。 我委认为,农业法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方面的基本法,主要是规定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体现纲领性和原则性,不宜对各涉农事项均作出具体规定,建议不作修改。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可以通过制定农业投入、农业保险等配套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10.沈长富等32位代表、色音图等31位代表提出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议案2件(第268、299号)。议案提出,农村土地承包法在一些方面的规定不够具体和合理,应加以修改和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何种情形下取得和丧失;二是调整发包、转包和继承的具体规定,促进承包经营权流转。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问题。农业部认为议案的建议有一定合理性,农业部将针对此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适时向立法机构和政策部门提出建议。国家林业局认为可以先请有关部门研究,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国务院文件的形式予以解决,待修改法律时一并考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采取什么标准确定成员资格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都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致,难以作出统一规定,立法条件尚不成熟。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问题。农业部认为议案关于放宽对外发包条件等建议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精神不一致,不宜采纳。国家林业局认为这个问题事关党和国家的重大制度,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汇报后再作决策。 我委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党的农村土地政策法律化,对于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具有重要意义。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有的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或者配套立法解决,有的属于法律的理解和认识问题,建议暂不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