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9]2号
【颁布时间】 2009-01-09
【实施时间】 2009-0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44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育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大力培育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加快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途径,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实现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应用,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
  
  二、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承包关系不变,农户生产经营权和家庭财产所有权不变。2.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以农民为主体,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3.坚持以服务农民为主旨。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增强合作组织凝聚力。对外作为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
  
  4.坚持多主体参与、多形式发展。积极支持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农技人员、龙头企业、农村种养大户、乡村干部、村级组织等在生产、加工、流通等领域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和引导农村经纪人、产品运销专业户和各类流通中介组织向专业合作社转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打破行政区域界限,跨地域、跨所有制开展合作,组成联合社。
  
  5.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同时给予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做到引导不强迫,服务不干预,支持不包办。
  
  (二)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为目标,紧紧围绕我市农业主导产业,依托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突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到2012年,全市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到1500个,覆盖全市所有乡镇和村,依法登记、规范运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占80%以上。加入合作社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20%以上。专业合作社社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非社员收入30%以上。
  
  三、发展重点
  
  (一)围绕粮食生产,积极培育粮食生产、农机、植保等专业合作社,鼓励有能力的各类主体牵头兴办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
  
  (二)围绕绿色蔬菜基地和特色经济作物种植园区建设,引导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建立特色产业基地,开展标准化生产,大力发展名特优新农产品,推动“一乡一业,一村一品”产业格局的形成。
  
  (三)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农民创办专业合作社,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与农民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逐步形成“公司+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体系,解决产业链条脱节,利益连接关系松散问题。
  
  (四)围绕健康养殖小区建设,引导农民建立牧业生产合作社,加快推进健康养殖小区建设,促进畜牧业提质扩能。
  
  (五)围绕农产品流通、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引导农民建立生产销售一体化的流通专业合作社,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自办加工流通项目,引导农民进入流通市场,扩大农产品销售渠道。
  
  四、加大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
  
  (一)做好登记服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同时到当地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简化登记手续,免收登记费用,积极主动地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照工作。(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每年要在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并逐年增加。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涉农经济活动的税收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