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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入选,须在代表中提名。 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 三、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175名。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共提名14名,进行等额选举。 委员应选名额为161名,按照7%的差额比例,提名173名,进行差额选举,差额数为12名。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进行等额选举。 五、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进行选举和决定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六、本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共印制9张选票,其中,6张为选举票,3张为表决票。 6张选举票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选举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选举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选举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票。 3张表决票是:国务院总理人选的表决票;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人选的表决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人选的表决票。 七、本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分别在以下三次全体会议上进行。 3月15日举行的第五次全体会议: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3月16日举行的第六次全体会议: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3月17日举行的第七次全体会议: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八、对选举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对表决票上的人选,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不能另提人选。 九、在选举和决定任命时,收回的选举票或者表决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举票或者表决票,选举或者表决有效;多于发出的选举票或者表决票,选举或者表决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或者表决。 每张选举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十、在等额选举时,每提1名另选人,必须:相应反对1名候选人。另选人数少于或者等于反对的候选人人数的,该选举票有效;否则,该选举票为无效票。 十一、在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时,反对或弃权的候选人人数的总和不得少于差额数12名,否则,该选举票为无效票。如另提人选,则每提1名另选人,必须在反对和弃权12名候选人人数总和的基础上,至少再反对1名候选人,否则,该选举票为无效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