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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时间】 2007-09-20
【实施时间】 2007-09-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5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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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华岩等30位代表、姜德明等36位代表、朱淑芳等30位代表、汪惠芳等30位代表、任玉奇等30位代表、谭志娟等34位代表、沈志强等31位代表提出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议案7件(第1、25、156、392、471、564、682号)。议案提出,现行农业技术推广法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需要,应该尽快修改,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职能任务、管理体制、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肯定多元化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保障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认为,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非常必要,时机已经成熟。中编办认为,目前不宜以法律形式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作出统一规定。
  
  我委认为,近年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取得了很大的进展,200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农业技术推广法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推广模式和机制等方面已与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修改该法确有必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总结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经验,抓紧开展法律修改工作。
  
  3.朱淑芳等30位代表、张新实等30位代表、王全杰等39位代表提出修改森林法的议案3件(第85、154、681号)。议案提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林业经营体制的变化,现行森林法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现实需要,建议修改。建议将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更为灵活的管理制度;增加义务植树条款,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等。
  
  国务院法制办认为,为适应我国林业进入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新阶段的需要,有必要加快森林法修改的调研、论证工作。财政部对允许交纳一定费用的方式完成法定植树义务问题无不同意见,已于2004年正式建立了“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问题。环保总局对义务植树、明确森林采伐和管理权限、严格控制大树进城等建议表示赞同。国家林业局已着手进行森林法的修改工作,2005年7月草拟完成了森林法修改大纲(草案),初步确定了拟修改的主要内容。
  
  我委建议国家林业局在法律修改过程中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意见,做好草案的起草工作,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8件议案提出的5项立法项目,有的需要由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论证,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立法或者先制定行政法规;有的可以在相应的法律中规范,可以不进行专门立法或者修改有关法律
  
  1.章联生等31位代表、任玉奇等30位代表提出修改农业法的议案2件(第327、472号)。议案提出,随着形势发展,特别是在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后,农业法中关于农业投入、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执法、农民权益保护等内容亟待修改和完善。
  
  我委认为,现行农业法是农业与农村经济方面的基本法,总体上适应现阶段“三农”发展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目前暂不宜修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代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可以通过抓紧制定、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解决:一是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我委已完成农民权益保护法草案的起草工作;二是制定农业投入法,建议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调研,总结经验,尽快开始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三是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进行法律的修改工作。
  
  2.周文玉等30位代表、王阳娟等30位代表提出修改渔业法的议案2件(第46、82号)。议案提出,渔业水域滩涂使用制度是农村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物权法明确规定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现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难以适应贯彻实施物权法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加强对养殖和捕捞权利的保护。
  
  今年颁布的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明确规定了渔业权,确立了物权保护的原则,肯定了渔业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渔业活动并获得收益权利的用益物权属性,有必要对渔业权作出具体而全面的规定。目前,农业部拟修改渔业法实施细则。我委建议暂不修改渔业法,可以在修改渔业法实施细则时充实渔业权保护的内容。
  
  3.周建元等30位代表、陈立昶等33位代表提出修改种子法的议案2件(第663、694号)。议案提出,随着种子产业的快速发展,种子法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建议修改种子法,如规范品种名称标注和相邻省区引种的规定,取消“相邻(省、区、市)”的限制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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