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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抓好运输工具的安全检测和驾驶人的资格审定工作。春运开始前,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扫荡”检查,不留“死角”。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运输工具和设施安全投入使用。春运中,铁路、交通、航务、航空等部门要加强对运输设备日常维修的监督和检查,严格落实例检制度,确保运营车船、飞机及其相关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对其它临时参加春运的车辆如旅游客车以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于运送单位内部人员或民工的客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按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工作,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行车安全。要加强对从事春运的驾驶人的资格审定和管理,并督促运输企业认真落实。 (二)督促各运输企业做好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要加强对客运站、客运经营业主落实安全责任的监督检查,重点是2008年以来发生过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单位。凡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不落实,存在交通事故隐患的单位,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立即对业主停业整顿。要加强对广大驾驶员、乘务员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制,自觉做到不超时、不超载、不超速、不疲劳驾驶,消除事故隐患;要做好车辆的日常安全检查,车站、机场、码头要做好违禁物品的检查工作,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乘坐车船、飞机;要坚决禁止非法改装车、农用车、报废汽车、拖拉机以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参加春运。 (三)抓好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铁路道口的安全工作,认真搞好对当地人民群众的安全教育宣传。市道口办要继续抓好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杜绝道口责任事故的发生。铁路部门要在春运期间组织人员对市道口办尚未监护,但车辆、行人通过又较多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进行临时监护。 (四)抓好县、乡公路和低等级公路的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山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5〕4号)要求,组建交通安全协管员队伍,负责乡镇辖区危险路段及通往各乡、村主要道路的巡逻,及时发现、制止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继续落实乡村干部包路段、包车辆和包驾驶员的“人盯人、人盯车、人盯路”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农用运输车辆违法载客和客车超载的监管力度。同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交通、安监、农机部门要密切与各乡镇联系,组织联合整治工作组,加强对县乡公路和低等级公路的管理,特别是对圩日、节假日、民俗活动期间农村道路的监控,严格查处、取缔非客运车、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违法载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避免重、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要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警示广大群众和学生提高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做到不搭乘超载、有故障和违规的车辆。 (五)加大对事故多发点段、危险路段和施工路段的管控整治力度。对无法在春运前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患路段,以及新增的事故多发点段、危险路段、施工路段等可能会严重影响春运交通安全和极易引起交通堵塞的路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向当地政府提出有关治理措施和管理意见,由政府协调各方,争取尽快解决;必要时,可以对这些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禁止车辆通行,以确保安全。要继续抓好“双超”的治理工作。各地公安和交通部门要在继续抓好公路客车严重超载的同时,进一步巩固治理车辆超载超限成果,确保国道、省道运输畅通。 四、强化治安管理,创造良好运输环境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交通沿线和车站、码头、机场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要集中力量对重点地区、重点线路和重点地段进行综合治理,严防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各种破坏行为,严厉打击车匪路霸和危及运输安全的各种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春运期间治安秩序稳定。各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现行价格政策,不得针对春运擅自提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输市场的价格监管,严肃查处乱涨价等违法行为。铁路、交通主管部门要打击“拉客、倒客、‘宰’客、倒卖车票、欺行霸市”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