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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发评价[2008]4号
【颁布时间】 2008-01-14
【实施时间】 2008-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56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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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净利润预算数:反映企业本月实现税后净利润预算数和到本月累计实现税后净利润的预算数,应当按照报送国资委的财务预算报告分析填列。
  
  三、“固定资产投资指标表”编制说明
  
  (一)编制方法。
  
  本表由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的部门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情况填报,财务部门负责审核。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 固定资产投资:指企业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活动。
  
  2. 实际完成投资额:指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额。主业是指经国资委确认并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主业完成投资额指本年已完成投资额中属于企业主业范围的投资额,非主业完成投资额是指本年已完成投资额中不属于企业主业范围的投资额。
  
  3. 新开工项目:指在本年度开工建设的投资项目和企业购置的不需安装固定资产。
  
  4. 续建项目:指以前年度开工建设、本年度继续建设的项目。
  
  5. 重点项目:按照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项目。
  
  6. 到位资金:指企业在当年筹集到位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类货币资金总额。其中:自有资金指企业资本和经营积累,包括捐赠、溢价及从股市募集的资金等;贷款指企业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其他指除自有资金和贷款以外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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