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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丽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6号
【颁布时间】 2009-01-06
【实施时间】 2009-0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57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丽江市旅游宣传促销管理办法


  《丽江市旅游宣传促销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1月5日经丽江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7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丽江市旅游宣传促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旅游宣传促销工作,充分调动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开拓旅游客源市场的积极性,提高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的效果,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旅游宣传促销,是指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为推介我市旅游产品和线路,宣传我市旅游形象,到市外、境外举办或参加各种形式的旅游推介会、说明会、展览会、交易会、巡游展演、业务洽谈等活动,以及邀请市外、境外客源地旅行商、媒体到本地或本单位开展旅游考察、采访报道,或者通过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外发布旅游信息等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开展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宣传促销和市场开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根据市场需求制订科学的短、中、长期旅游宣传促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策划、展示本地区的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介和促销本地区的重点旅游产品和线路。
  
  (三)指导下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旅游宣传和促销,组织、指导和支持旅游协会、旅游企业对旅游产品进行开发和包装并开展促销活动。
  
  (四)开展旅游市场调研,探索和创新旅游宣传促销方式,总结推广旅游宣传促销有益经验和有效管理办法。
  
  第五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动员和组织旅游企业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
  
  第六条 旅游企业应积极参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并根据全市的旅游宣传促销计划,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本企业的宣传促销计划。
  
  第七条 全市旅游宣传促销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核备案管理:
  
  (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本地区年度旅游宣传促销计划,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后实施,同时报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实施完成后写出年度总结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二)各级旅游行业协会拟订的旅游宣传促销计划和拟开展的重要宣传促销活动,须报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根据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实施。实施完成后写出总结报告报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举办的旅游推介会、说明会、巡游展演、业务洽谈等活动,须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有针对性地选择目标市场。宣传促销活动应选择主要客源地举行,也可根据旅游市场的发展情况选择在新兴或潜在的旅游客源地举行。
  
  (二)合理组织配置人员结构。宣传促销活动应以旅游企业为主开展,出境旅游宣传促销团中旅游企业的人员比率不得少于60%(演职人员除外)。
  
  (三)精心组织宣传促销活动。宣传促销活动应主题鲜明、针对性强,以旅游形象宣传、产品推介和业务洽谈为主,同时兼顾学习考察。举办旅游推介会、说明会应与业务洽谈相结合,可辅之地方特色文艺展演、抽奖和竞猜等活动,同时应组织和邀请当地旅游机构官员、主要媒体记者和重要旅行商参加。不进行整体旅游资源宣传和旅游形象推介的专业业务洽谈会,应组织和邀请对口业内人士和客户参加,并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筹备工作。面向公众的巡游或场地展演,应选择受众面较广的巡游路线和展演场地,并邀请当地主要媒体参加。
  
  (四)有针对性地提供宣传促销资料。应根据目标市场的需求偏好和消费特点,提供对当地市场有吸引力的产品和线路资料。
  
  (五)认真评估旅游宣传促销活动效果。每次宣传促销活动完成后,应收集当地媒体和受众对活动的宣传报道情况和反应情况,追踪当地旅行商对销售我方旅游产品的意向,并形成综合分析和总结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应与客源地旅行商和媒体保持经常性联系,开展业务往来,进行深度宣传促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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