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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丽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6号
【颁布时间】 2009-01-06
【实施时间】 2009-0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57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丽江市旅游宣传促销管理办法

[接上页]

  参加由国家和省组织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除遵循上述规定外,还应按国家和省的要求办理。
  
  第九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参加各种旅游交易会、展览会,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组展、招展达到一定规模。国家、省或同级人民政府有数量要求的,须按要求办理,一般不得无展位组团参展。
  
  (二)宣传主题和形象特色鲜明。应以本地的旅游资源和产品特色为基础,以旅游市场需求变化为导向,确定旅游宣传促销的主题。一般一个地区一次活动应集中推介一个主题,并围绕主题,通过精心布展有效展示整体旅游形象,宣传旅游产品。
  
  (三)宣传推广和业务洽谈有针对性。旅游宣传推介针对不同目标市场的受众特点选择播放影像、发放资料、文艺展演、新闻发布等方式进行。业务洽谈应在广泛联络的基础上,做好重点客户的工作,每次会展都应有实质性的交易成果。
  
  (四)充分发挥展区展台效用。应充分利用展会提供的平台和机会,加大宣传促销力度,提高展区展台的使用效率,并遵守展会组织者关于参展的有关规定,不得提前撤展或在展览期间出现无人值台的情况。
  
  (五)展览会或交易会结束后,就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不足、改进措施建议以及经验交流、业界最新动态等写出总结报告。
  
  第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邀请或接待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排的市外、境外的旅游客源地旅行商、媒体到本地区进行旅游考察、业务洽谈和采访报道的,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明确邀请对象。应将主要旅游客源地的重要旅行商、主流媒体记者作为主要邀请对象,同时也可以邀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新兴客源地的旅行商和媒体记者。邀请人数由邀请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接待能力自行确定。由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邀请或安排的,按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作好考察接待工作。
  
  (二)制订接待计划。接待计划应包括邀请考察的时间、线路和需进行采访报道、业务洽谈的内容、方式、要求,同时还应充分考虑被邀请方的国别、性别、民族和风俗习惯等,并征求被邀请方的意见后确定。由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邀请和安排的,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办理。
  
  (三)做好考察接待工作。应按计划和要求认真做好各项考察接待工作。
  
  (四)进行效果评估。考察活动结束后,应按与被邀请方的约定,由被邀请方落实和提供在其所在地进行新闻报道和产品宣传促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并由邀请、组织单位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书面专题报告。
  
  (五)建立被邀请方的信息档案,作为客源客户资源,保持业务联系。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在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中,应自觉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对外宣传的有关纪律和规定,在对外宣传的基本原则和口径上与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规定和要求保持一致。
  
  (二)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市一盘棋的观念,共同宣传和维护全市旅游形象,在宣传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的旅游形象时,不得诋毁、损坏全市或市内其他地区、其他行业、其他旅游企业的旅游形象。
  
  (三)坚持开展诚信宣传,在举办各种活动和通过报刊、影视、广播、网站、资料等对外宣传促销时,不发布虚假或带有欺骗性的信息。
  
  第十二条 旅游宣传促销所需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以各级财政补助和向旅游要素各企业募集等方式解决。
  
  向旅游要素各企业募集旅游宣传促销经费的具体工作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本地区年度旅游宣传促销活动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年度计划外临时组织的宣传促销活动及资金使用计划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旅游宣传促销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政府根据旅游宣传促销的实际效果,按年度对相关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丽江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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