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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8]207号
【颁布时间】 2009-01-05
【实施时间】 2009-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58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五日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新建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下简称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71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境内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审批(核准)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
  
  第三条 人口核定登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条 人口核定登记对象为经审批(核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所确定的农村原迁人口(实际安置的农村移民),即搬迁农村人口和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农村人口。
  
  第五条 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以经审批(核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规划水平年的农村移民人数和实际安置的农村移民人数为主要依据。
  
  项目审批(核准)单位审批(核准)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建设项目移民安置规划时,应在批文中明确规划基准年、规划水平年的农村移民人数。
  
  实际安置的农村移民人数与移民安置规划的农村移民人数不一致的,必须提供原审批(核准)单位的批复文件。
  
  第六条 后期扶持人口按照原迁人口(实际安置的农村移民)核定,每年核定登记一次。
  
  第七条 人口核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授权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对各市上报的人口核定登记成果进行审核、汇总;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核定登记的组织和领导,对各县(市、区)上报的人口核定登记初步成果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是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本县(市、区)人口核定登记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后期扶持人口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核定登记。搬迁到县(市、区)外安置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移民迁入地(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配合。
  
  第九条 人口核定登记以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登记为主要依据,以当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新出生人口的出生医学证明、土地承包证等有关资料以及实地调查情况为有效补充。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及实际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人数初步确定各村民小组的后期扶持人数。
  
  第十一条 后期扶持人口实行分类登记。搬迁安置的移民人口登记到户到人;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移民人口只登记到村民小组。
  
  第十二条 自治区统一制定人口核定登记表格和人口调查登记表格。
  
  人口核定登记到人的,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个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与户主的关系、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迁出地和迁入地(安置地)、被淹没或征用耕地时间和面积等。
  
  人口核定登记到村民小组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村民小组名称、所属水库名称、被淹没或征用耕地的时间和面积、后期扶持人口、民族构成等。
  
  第十三条 人口核定登记从移民搬迁之日起即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人口核定登记前,县级人民政府要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告水库移民安置情况、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按后期扶持政策要求,经严格培训后组成移民工作组,负责人口核定登记的具体工作。驻村开展人口核定登记的移民工作组人员不能少于2人。
  
  第十六条 人口核定登记成果以水库为单元、村民小组为单位,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到县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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