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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移民工作组负责填写人口调查登记表格。人口核定登记到户到人的,人口调查登记表填写的内容要经移民户户主、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签章(签字)认可;人口核定登记到村民小组的,人口调查登记表填写的内容要经所在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签章(签字)认可。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汇总、审核各移民工作组的人口调查登记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印章后报县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 县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汇总、审核本辖区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印章的人口核定登记内容后,将审核情况和汇总表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核人口核定登记内容,并经项目法人和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县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在移民居住地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 县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根据公示结果进行调整,填写人口核定登记表内容,由移民户户主(登记到户到人并有调整的)、村民小组(有调整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签章(签字)认可。 县级人民政府将汇总、审核、公示后的人口核定初步成果,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印章后报市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抄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市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汇总、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核定登记初步成果后,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市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报送的人口核定登记初步成果后,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人口核定登记的初步成果报送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并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材料包括人口核定登记的初步成果、新建大中型水库审批(核准)文件、经审批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实际搬迁安置人数及相关批复文件及项目法人和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等。 第十八条 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于次年1月中旬前审核、汇总各市上报的上一年度新建大中型水库有关材料及人口核定登记成果后,将应纳入后期扶持的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的意见,在次年1月底前,将审核的上一年度新建大中型水库应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口报国务院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口,以国务院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审批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水利、监察、审计、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人口核定登记及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监察。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在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