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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第7号
【颁布时间】 1998-06-16
【实施时间】 1998-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61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西宁市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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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乘客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一)、(二)、(三)项的,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应当劝阻,劝阻无效的,可拒绝其乘车,乘客造成车辆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处罚,可以合并适用,但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交通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和诉讼期间,原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西宁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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